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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1日09:15|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司法公开正是法院消除公众“误解”的最佳工具,更是预防“误解”的唯一途径。 |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显示,从有腐必惩到清理“蛀虫”,从严惩恐怖袭击到严防冤假错案,在过去一年里,法院工作亮点纷呈。但笔者以为,最具深远意义的莫过于构建了司法公开的大格局。
周强在报告中提到,要加大庭审公开力度,同时加强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防止暗箱操作。不难看出,今年的司法公开大变革前所未有,甚至超乎了人们的预期和想象。由此带来的影响注定将是跨时代的,不仅是中国法院史上的里程碑,更将在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一笔。
一般认为,司法公开在于让法院、法官多了一层监督,群众权益多了一层保障。这种理解不错,众目睽睽将督促法官、法院自我进步,也能够促成公众及法学专家根据公开内容向法院提供改善意见和建议。但如果把意义仅局限于此,就难以体会到司法大公开所具备的大智慧。
首先,公开审判流程以及执行信息,是排除各种因素干扰审判工作的最有效方式,是法官、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护身符。将司法置于阳光之下,打招呼等不端行为将再无藏身之所。
其次,法院工作具备高度专业性,当公众不能获取案件全面真相,就容易产生误解,让法院工作陷入被动。而司法公开正是法院消除公众“误解”的最佳工具,更是预防“误解”的唯一途径。
再者,众所周知,法律知识相当专业,普及度低,某些不端者正是利用群众法律知识匮乏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大行讹诈之道。而司法公开则把法律推向了大数据时代:普通百姓可以随时前往法院旁听类似案件,也可以上网搜索相关判决;法律也不再是精英们的“独家秘笈”,而是飞入寻常百姓家,成了人们生活的必需品,这也将促成人们形成一切依法办事的宝贵共识。
最后,这将有效减少法院诉累。总体而言,我国的司法资源并不足。一方面在于大量并不必要的案件进入了法院大门,有些原告并不知道己方请求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也有些原告“明知不可而为之”,通过滥诉来找对方“麻烦”。司法公开不仅可以让原告们有合理预期,更能将滥用诉权者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有些明显并不占理的被告,想方设法故意拖延诉期,甚至化身“老赖”阻碍执行。而在审务和执行信息公开的背景下,他们将考虑到不诚信行为给其市场主体地位带来的污点,更容易倾向于选择回到纠纷本身,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及时有效解决问题。
2014年的春天,司法公开已然破题,我们期待这个大智慧能够越行越远,在法治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舒锐,法律工作者,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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