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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出台新規 8類文物不許拍賣

2012年07月06日09:59    來源:中國文化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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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劉修兵)為引導、規范文物流通市場健康發展,切實加強社會文物管理工作,國家文物局積極聯合有關部門,共同研究、陸續出台相關文件,加強和完善社會文物管理。7月5日,國家文物局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了相關情況。

針對當前文物拍賣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虛假宣傳、超范圍經營等突出問題,國家文物局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拍賣標的審核工作,切實把標的審核管理工作抓實抓好。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標的審核申報時,應依據拍賣經營資質年審情況,及時開展對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經營資質的查驗。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積極配合工商、公安部門,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文物拍賣經營等違法活動的企業進行查處。

《意見》明確,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義進行宣傳的﹔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確屬於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流失文物﹔依照法律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國家各級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附屬構件﹔國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貴文物﹔涉嫌損害國家利益或有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8類文物不得上拍。

《意見》還強化拍賣專業人員征集鑒定的責任。標的報審材料中,須有本企業文物拍賣專業人員標的征集鑒定意見。對出具虛假征集鑒定意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取消其專業人員資格。每類標的須經兩名以上專家審核並意見一致的,方可報審。報送國家文物局的備案材料中,須包括審核意見及審核專家名單。

《意見》還要求,企業須在所有拍賣圖錄顯著位置刊登相關批復文件。拍賣圖錄文字嚴禁使用“罕見”“僅存”“國寶”等誘導性詞語。不得擅自更改標的定名。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企業,國家文物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暫停直至撤銷其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的處罰,並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針對個別電台電視台開辦的文物鑒定類節目過分關注文物經濟價值,宣揚錯誤投資理念和過度娛樂化的現象,國家廣電總局和國家文物局出台了關於加強對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文物鑒定類節目要重點宣傳文物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和藝術價值,宣傳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引導廣大民眾樹立正確的收藏觀,為弘揚我國優秀傳統文化,保護文物資源,促進文物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文物鑒定類節目中出現的用於鑒定的文物,必須是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必須是法律規定允許買賣的文物。文物鑒定類節目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不得利用節目開展模擬交易、廣告推銷等文物商業經營活動。

《通知》要求,節目應科學地展示文物鑒定的復雜過程,明確提示投資文物收藏的風險,文物估價要提供市場依據﹔節目中的專家必須是省級文物部門審核通過的專家庫成員,對文物的鑒定必須由專家作出,確保節目中出現的文物合法合規、文物鑒定程序嚴謹科學﹔節目不得編造文物流傳故事、誘導“持寶人”杜撰虛假收藏故事,不得由演員扮演“持寶人”,不得暗示或要求專家修改文物評估結果、價格﹔各文博收藏單位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相關電視節目制作。

為加強文物、博物館行業作風和職業道德建設,中國文物學會、中國博物館協會對《中國文物、博物館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職業道德准則》要求,中國文物、博物館工作者要忠誠文物事業。以保護文化遺產、弘揚中華文化為己任﹔以奉獻社會、服務人民為宗旨。嚴格依法履責。堅決貫徹文物工作方針,堅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勇於同文物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追求科學精神。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遵循規律,求真務實,改革創新。恪盡職業操守。不收藏文物,不買賣文物,不違規佔用文物及資料,不以文物、博物館職業身份牟取私利。樹立文明新風。自覺遵紀守法,踐行社會公德,艱苦奮斗,甘於奉獻。

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這些文件的出台和工作的開展,寓服務於管理之中,其主要目的是倡導文物收藏的正確理念,探索和積累加強文物流通市場管理的做法與經驗,規范經營行為,推動文物市場趨於理性、規范化發展,承擔起政府管理部門監管、引導和服務的職責。

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下一階段,國家文物局將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工作。國家廣電總局與國家文物局還將聯合開展對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的規范管理工作。在國家廣電總局對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的宣傳導向、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鑒定專家標准提出嚴格要求的同時,國家文物局也號召各類文博單位,積極參與此類電視節目制作,為相關文物的遴選、文物價值認知、文物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等方面提供幫助。

針對一些文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缺乏監管等問題,國家文物局將會商公安、海關、工商部門,對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的管理提出具體措施,逐步規范文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促進文物舊貨市場健康發展。

(責編: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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