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7月11日10:04 來源:海外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互聯網如何兼顧分享和保護
7月10日下午,韓寒訴百度文庫侵權案一審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開庭。原告韓寒方面認為百度文庫侵害了原告對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關閉文庫,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被告方稱百度文庫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雙方最終未達成調解,合議庭宣布休庭,該案當庭未予宣判。
韓寒:要求持續7天在首頁道歉,賠償損失近76萬元
百度:文庫沒有審查義務,應受避風港原則保護
原告訴稱,青年作家韓寒並未授權任何網絡機構發表《1988:我想和這個世界談談》、《像少年啦飛馳》、《零下一度》三部作品。百度文庫用戶上傳該三部作品,百度文庫審核並放行、將作品放到推薦文檔中推薦,間接幫助用戶傳播,存在侵權行為。據此,原告要求百度停止侵權行為、關閉百度文庫、持續7天在百度網站首頁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合計75.4萬元、合理費用合計1.2萬余元。
被告辯稱,百度文庫是一個信息儲存空間,按照國際慣例,對網民上傳的作品沒有審查、主動積極查找侵權事實的義務,但百度出於自律,自行研發DNA反盜版系統,通過和后台上傳的正版文檔進行比對,防止侵權文檔上傳。百度文庫稱推薦文檔部分並非人為操作,而是機器根據關鍵詞進行匹配呈現,百度文庫並未將韓寒的作品設立專門的推薦欄目推薦。被告認為,百度文庫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屬於信息存儲空間,百度為防止作品的侵權,作了多種措施,而且,百度公司在接到韓寒投訴后,已及時將投訴作品納入文庫反盜版正版資源庫,百度文庫作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者,應該受到避風港原則的保護。所謂避風港原則,是指隻提供空間服務、並不制作網頁內容的網絡服務商,被告知侵犯著作權后,履行了刪除的義務,則不視其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網絡服務商不承擔侵權責任。
經過約4個小時的庭審,雙方最終未達成調解。庭審結束后,雙方對庭審均未予置評。
2009年11月12日,百度知道文檔分享平台測試版上線,並於當年12月8日更名為“百度文庫”。這一定位為“千萬網友的知識分享平台”的產品,截至2012年7月10日18時,文檔數量已達近4500萬份。
百度方面表示,正在積極探索通過用戶付費閱讀、廣告分成、基金分成等模式幫助版權方獲取收益,希望跟版權方、作家共同探討出一種各方共贏的商業模式,百度將把大部分收益回饋版權方。
轉變:避風港原則可能並非總是適用
平衡:信息分享和版權保護同樣重要
分享一直被看作是互聯網的主流價值,也是web2.0時代的基本精神。從博客、社區、網絡視頻行業的興起,到SNS網站和微博的風靡,分享日漸成為普通網民的使用習慣。不過,隨著分享程度的不斷加深,版權日益成為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如何平衡分享與版權保護的關系,成為不少從業者、版權方以及用戶爭論的焦點。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士廩認為,從前這個案例是簡單適用避風港原則,但最近的環境使這個案例的判決有了一些新的趨向。近期的輿論環境在改變,給維權人帶來了很大的幫助。之前上海市版權局公布的2011年度上海十大版權典型案例說明避風港原則並不總是適用,規則有些轉移。
在他看來,信息分享和保護版權都很重要。百度文庫存在大量侵權作品,其商業模式本身就存在瑕疵。權利人和百度文庫需要尋求一個利益平衡點。但是目前法律規定較為粗放,也很難找到一個合理的方法。百度不可能像控制言論那樣進行審查,理論上可以做到,但是在商業環境下成本太大。
當然,百度文庫並不是唯一深陷盜版爭議的主體。如今,在國內一些比較有名的文檔分享平台中,盜版內容不在少數,如何規范互聯網版權侵權行為,仍然在期待一個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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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版權糾紛事件一覽
□2009年12月盛大宣布將起訴百度,認為百度侵害了盛大文學的權益,索賠上百萬元。
□2010年12月,文著協、盛大文學與磨鐵圖書公司共同發表了《針對百度文庫侵權盜版的聯合聲明》,稱“必將與百度文庫的侵權盜版行為斗爭到底”。
□2011年3月15日,賈平凹、韓寒等50位作家公開發布《中國作家聲討百度書》,指責百度文庫為“賊贓市場”。
□2011年3月26日,韓寒公開發表博客文章《給李彥宏先生的一封信》,對李彥宏稱“您必須對百度文庫給出版行業帶來的傷害有所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