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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落實見義勇為者權益保護:子女入學可優待

2012年08月01日11:04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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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見義勇為犧牲可獲政府補助
 
七部委聯手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首次明確無單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補助金標
 
農民、學生因見義勇為犧牲,不會再因無單位而得不到撫恤,其遺屬將獲得全國統一標准的政府補助金。昨日,民政部會同財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人保部、住建部、衛生部等七部委,部署落實《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的系列具體措施。
 
今年7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由上述七部委制定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首次為無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犧牲人員,明確了一次性(撫恤)補助金標准: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少尉排職軍官工資。
 
見義勇為死亡可視同工傷
 
我國對見義勇為行為缺乏規范統一界定﹔各地對見義勇為人員撫恤補助不統一,享受待遇差別很大﹔原有政策不能覆蓋所有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護政策不具體,落實難等問題,近年來已引起越來越強烈的社會反響。 在昨天的會議上,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要求,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傷亡人員及其家屬權益的資金來源、發放,各地應突出政府保障主渠道,特別是對無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撫恤補助,明確由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所需資金通過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統籌解決﹔未建立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地方,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
 
此外,根據會議部署,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子女,參加中高考,將可降分錄取﹔見義勇為死亡情形不能認定為烈士,視同於工傷的,其遺屬除享受原有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還新增了相當於見義勇為者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
 
獎金獎品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意見》要求,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金,不計入家庭收入﹔今后,見義勇為人員獲得的獎金及獎品,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留下的孤兒,各地須納入孤兒保障體系,發給孤兒基本生活費﹔對於致孤老人,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或農村五保體系供養。
 
措施
 
醫療 見義勇為受傷享醫保
 
《意見》要求: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后收費”的原則,優先救治。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通過適當醫療費用減免、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
 
【措施】
 
衛生部醫政司副司長郭燕紅介紹,對見義勇為受傷人員,今后將繼續堅持“先救治,后收費”政策,並開辟綠色通道,實施有限救治﹔因費用問題延誤救治見義勇為傷員,將追究醫院主管和相關醫護人員責任。
 
人保部副部長胡曉義要求,各地人保部門應依法確保見義勇為受傷人員的醫保待遇,除責任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之外,由醫療保險給予報銷。
 
但現狀是,不少見義勇為受傷人員,因找不到責任人賠償,或因傷致殘需要長期治療的,在醫保按比例報銷后,個人仍要承擔高額醫療費用,部分家庭因此陷入困境。
 
李立國提出,在醫療部門費用減免,以及醫療保險支付后,其余的救治費用,民政部門應啟動醫療救助響應,給予差額的接續,“原則上,不能再讓見義勇為受傷人員個人承擔一點救治費用”。
 
教育 子女入學可給予優待
 
《意見》要求: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入公辦幼兒園,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義務教育階段,要將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適齡子女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對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中考、高考給予一定優待。
 
【措施】
 
教育部副部長劉利民昨天向各地教育部門提出,對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的適齡子女,要優先安排其到家附近的公辦幼兒園和中小學就讀。
 
對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傷亡人員的子女中考、高考給予優待,符合社會公平原則。各地應盡快起草辦法,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烈士子女另有專門優待政策)的子女參加中考、高考,給予適當降分錄取﹔見義勇為致殘人員的子女,參加中考、高考,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錄取。
 
住房 保障房優先配租配售
 
《意見》要求: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須給予優先安排。
 
【措施】
 
住建部副部長郭允沖昨天向各地住房保障部門要求,優先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傷殘人員的家庭納入住房保障體系。限價房配售領域,採用評分排序法的地方,應對見義勇為行為給予額外加分﹔採用排隊搖號法的地方,應該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申請單獨排隊。廉租房保障中,應對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實物配租。符合配售經濟適用房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可優先購買、優先選房。
 
就業 優先安排公益性崗位
 
《意見》要求: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隻要其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優先納入就業援助,予以重點支持。
 
【措施】
 
人保部副部長胡曉義稱,各地社會保障部門應積極扶持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就業。地方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有就業意願的見義勇為人員。
 
案例
 
見義勇為導致事故 個體戶遭索賠
 
2011年5月,廣東吳川市個體戶凌華坤,見義勇為開車追堵搶路人金項鏈的疑犯,一名疑犯被撞重傷不治身亡,還撞到路人和路邊車輛。與凌華坤同車的妻兒也受傷,汽車需要大修。因這次見義勇為,凌華坤獲得5萬多元獎金和捐款,然而,除了支付妻兒的醫藥費外,還要賠償給被撞的路人和路邊車主,最后倒貼4萬多元,還一度陷入被劫匪家屬起訴蓄意殺人的窘境。此案后被定性為交通事故,凌華坤由於見義勇為而倒貼的4萬元,將在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中得到補償。
 
背景
 
保護見義勇為立法17載無果
 
從1995年首次立法研討會算起,我國《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條例》歷經17載,至今仍未出台。
 
多年來,我國一直在國家層面沒有針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專門法規政策。民政部副部長孫紹騁介紹,涉及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散見於《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等不同的法規中。公民實施見義勇為的行為,如果不符合上述政策,則無法享受相應待遇。比如,農民、學生等無單位人員見義勇為死亡,不能被追認為烈士的,也很難視同工傷來支付補助金。
 
而且各地對“見義勇為”的認定差別很大,造成了同一種見義勇為行為在不同省市所受到待遇不一致的情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邢捷曾舉例:比如保安跟犯罪嫌疑人搏斗受傷,在廣東可認定為見義勇為,但在四川卻不能。因為廣東的定性是“法定職責以外實施的行為”﹔四川是“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的行為”。此外,邢捷介紹,不同部門來認定見義勇為行為,也有不同做法﹔賠償標准也不一,有的十萬元有的僅三五萬。
 
7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民政部副部長孫紹騁昨日解讀稱,這是國家層面首次頒布針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專門政策。《意見》首次統一了見義勇為傷亡人員的撫恤及補助標准。同時,對於異地見義勇為人員,《意見》要求事發地有義務告知戶籍所在地政府,避免待遇落實出現空白。
 
7月,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秘書長郭玉英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目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條例(草案)》有望明年報至國務院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序,估計最快后年可以出台。(本版稿件採寫 記者 魏銘言)
 
(責編:雲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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