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昨天召開山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上了解到,《山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交審議。條例草案中明確了見義勇為人員可獲獎金等獎勵,突出事跡還可獲得“山東省見義勇為英雄”稱號。同時規定,若在見義勇為行為中受傷,其所在單位必須在其治療期間正常支付酬勞,不得私自解除勞動合同。
重新明確“見義勇為”定義,突出事跡可獲“英雄”稱號
據了解,7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基本生活、醫療、入學、就業、住房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我省條例草案在《山東省見義勇為保護條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重新明確見義勇為定義為: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害時,救人、搶險、救災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根據條例草案,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包括: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金﹔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獎勵。此外,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和獎勵可以累積享受。對於事跡在全省范圍內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經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推薦,由省政府授予“山東省見義勇為英雄”稱號,頒發榮譽証書並給予物質獎勵,享受省級勞動模范或者先進工作者待遇。在全省范圍內事跡突出、有較大影響的人員,由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山東省見義勇為模范”稱號,頒發証書並給予物質獎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以及群體,授予相應稱號,頒發証書並授物質獎勵。
見義勇為者治療期內單位應正常付酬,不得私自解除勞動合同
條例草案中也為見義勇為者解除了后顧之憂。條例草案中規定,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死亡的,他們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均由加害人、責任人支付。對於不能確定責任人及加害人的、責任人無力支付的,根據相應情況,可由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費醫療經費等支出。對於有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補助,沒有工作單位的無力支付或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從見義勇為基金中給予適當補助。情況特殊的則由當地政府救助。
因見義勇為致傷的人員,在國家規定的治療期內,有工作單位的,原有的勞動報酬等待遇不變。因見義勇為致殘不能適應原崗位的,所在單位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但不能不經過法定事由、法定程序就解除勞動合同。人民法院受理見義勇為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可申請免費訴訟。
對於見義勇為致死的人員,被評為烈士或經過認定因公(工)犧牲(死亡)的,可享受相關待遇。其他死亡人員可按照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對其近親屬發放一次性補助金。
此外,見義勇為犧牲人員近親屬或者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應當依法減收或免收相關費用。(記者 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