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首頁|

 

 

發票換工資暗藏風險 業內稱侵害職工長遠利益

2012年09月29日12:29    來源:工人日報     手機看新聞

  • 打印
  • 網摘
  • 糾錯
  • 商城
  • 分享到QQ空間
  • 分享
  • 推薦
  • 字號

眼下,“發票換工資”在某些單位成為一種現象。單位將員工的工資分成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基本工資直接打到銀行卡,而績效工資是“大頭”,則要員工用發票來領,這樣不僅個人不用繳個稅,單位也能避稅,這種行為被不少企業美其名曰為職工“合理避稅”。

合理避稅”看起來員工、單位都得利,但實際上它是企業為了逃避稅收採取的一種隱蔽手段,除了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外,對於員工來說,也存在很多隱患……

——編者

企業員工

各顯神通攢發票

目前,有個稱得上完全公開的秘密,就是不少企業供給員工的福利都需要用發票來“沖”,比如培訓費、旅游費、過節費等。公司要求職工交發票,職工們也想盡辦法為企業攢發票。

王小嫻是個白領。今年9月初,在鄭州某公司上班的王小嫻開始找發票了。

王小嫻的上個月工資還沒有發,按照公司規定,員工沒有找來足夠的發票,就暫不發。

原來,王小嫻的工資主要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構成,基本工資1600元,績效工資是大頭,從3000到8000元不等。兩部分工資,月初發基本工資,直接打到銀行卡裡,月中發績效工資,不過這部分工資需要用等值的發票來換取,如果發票不夠用,工資就會暫時拖欠,這就是所謂的“發票換工資”。王小嫻對此很無奈,“每個月都要想辦法去找發票,這些票可以是餐票、車票、機票或加油票等等,但必須是當月內的票,否則無效。有時候碰到親戚朋友辦喜宴聚會,我就有足夠的餐飲發票,但大多數時候,發票隻能一點點湊。湊不齊,下個月補齊發票也會給工資,但經常拖欠就導致種種麻煩和不便。”

為了攢發票,王小嫻的親朋好友平時都養成了留發票的習慣,比如出去旅游,會自覺地把飛機票和餐飲票留下,平時吃飯更是一定會向商家索要發票。王小嫻還有兩個相處不錯的鄰居,他們有私家車,每次加油都是自掏腰包,不報銷的,可都給王小嫻要發票,票面上還得寫她單位的名字。

“為什麼一定要通過發票來換工資?”王小嫻的許多同事也對此深深地抱怨著。

王小嫻的公司對此從不解釋,但大家明白,就是為了避稅。工資分成了兩部分,用發票來換的這部分就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而基本工資由於數額較低,也不會涉及個人所得稅,員工的收入也會因此相應增加一些。

和王小嫻一樣,在鄭州東區某單位工作的劉娜也在為此苦惱並快樂著。

劉娜在一家銷售公司上班,參加工作5年裡,一到節假日或是年終時,就會到處去搜羅發票。劉娜說,每到發各種獎金或補助的時候,發票總是顯得不夠用,最近周圍的同事都在為了季度獎金找發票。劉娜算了筆賬,每次發獎金至少省下了好幾百元,自己的季度獎金通常在6000元左右,如果這部分獎金與工資一起打到工資卡裡,那麼當月的個人所得稅就會異常高。如果月工資是4000元,加上獎金就會超過1萬元,一次性發放至少要扣除700多元!

購買發票是不少人想到的方法。比如從網上購買,從市場小販手中購買……在網上,除了餐飲發票、交通費發票,甚至還有醫療發票,這些發票根據不同種類、金額,收購的價格也有所區別,比如100元發票5元收購,500元發票收購價在20元左右。可是,不管是市面的還是網上的,這些發票的真實性都無法保証,稍不注意就會買到假發票。還有,發票是企業、個人向國家稅務機關納稅的依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私自倒賣發票,破壞的是國家稅務秩序,無論是為了營利還是為了報銷,買賣發票都屬於違法行為,是打擊的對象,都有一定的風險。

“發票換工資”

侵害職工長遠利益

對於“發票換工資”,不少企業都說是“為了職工合理避稅”,表面看起來員工、單位都得利,但業內人士說,眼前的利益還有職工的份,長遠利益對職工則只是傷害。

在北京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張先生是名管理人員,被某公司“挖角”時約定的月工資為1萬元。辦理入職手續時,公司的人事專員跟他協商:對於高管人員,公司採取的是雙軌制,即勞動合同上的工資隻約定為實際工資的一半,另一半通過發票報銷來兌現。盡管張先生當時覺得麻煩,但想到自己每月也能少交幾百元的稅款,就欣然同意了,並在月工資為5000元的勞動合同上簽了字。

之后,張先生每月將5000元的發票交到財務部門,兌取另一半的工資。今年5月,公司提出與張先生解除勞動合同。張先生稱企業需要按合同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表示同意,但是支付的標准卻是按照合同約定的5000元而非口頭約定的1萬元。公司指出,拿發票兌換的5000元屬於福利,並未算入工資總額。張先生為此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照之前全額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因為無法舉証,被仲裁部門駁回。

“一些職工以為用發票換工資自己佔了大便宜,其實,真正佔便宜的不是職工,而是企業。”在鄭州一家企業從事財務工作的周先生說,對職工來說,免交個人所得稅只是職工以傷害自己長遠利益作為代價的小便宜,企業的設計其實是為自己著想的。“一方面,企業可以增加賬面的費用成本,從而做低企業利潤,以此來避稅。道理很簡單,如果企業今年的營業額是100萬元,員工出差、餐補等費用的報銷發票如果超過20萬元,企業的純利潤就會相對降低,從而在繳納企業營業稅或其他相關稅費時,基數就會下降,繳納的金額自然也會減少。與員工少交的那部分個人所得稅相比,企業少繳的稅要多得多。另一方面,對於職工而言,損害的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工傷保險等,職工的社會保險、公積金等社會福利,是以企業賬面的工資數為基礎進行計算的。這些賬面工資數額被壓低后,職工的社會福利也隨之被壓低,結果是直接影響職工的各種社會保障待遇。另外,如果職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職工要求企業補償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所獲的賠償數額也會受到影響甚至大打折扣。比如那位張先生,還有,如果因公負傷需單位補償,用‘發票換工資’的部分同樣無法計入收入范圍。”

還有,如果職工買房貸款,因“賬面工資”減少還會影響到貸款額度。如果職工被辭退,企業給的經濟補償也是按賬面工資計算的。特別是,萬一被稅務機關發現就倒了大霉,不但要被罰款,還會背上逃稅的不誠信記錄。

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曾祥成律師說,以發票兌工資直接導致了工資組成不明,靠發票兌發工資,賬面工資自然就少了,這直接影響到員工本人各種社會保障待遇,包括五險、加班費、住房公積金等等,一旦發生勞動爭議認定實際的月工資標准時,如果沒有相應証據,員工獲勝的難度很大。他提醒職工說,對於企業“發票兌工資”的提議,從維護自身利益考慮,員工也應該說不。

行為違法

稅務部門應加強監管

鄭州大學法學博士劉靜認為,“發票換工資”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証券等代替貨幣支付。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向其提供一份工資支付清單。而所謂“發票換工資”,則違背了上述要求,這種做法不合法,這種現象也反映了個稅征管存在的漏洞。

對於“發票換工資”,劉靜博士分析說,這些發票要合法有兩個前提:一是發票本身是真實的,二是發票是在本企業的商務活動中真實產生的。從勞動法的角度講,隻有在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且這些規章制度是企業依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向員工公示等條件下,才能扣員工的薪水。因此,如果企業以無法完成發票“指標”為由扣發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稅務稽查部門進行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鄭州市稅務稽查部門人士介紹說,如果員工“發票換工資”提供的是假發票,毫無疑問違法,即便提供真發票,一旦被查出與實際行為不符,同樣也是違法行為。“發票換工資”,提供的發票種類肯定各式各樣,稅務機關會將辦公、餐飲和交通等所有票據分類,比對公司實際經營規模,很容易發現不符之處。稅務機關一旦發現“發票換工資”行為,若職工年收入12萬元以下,將責成所在單位處理,過了申報期仍未補交,將對單位罰款。如果職工年收入超過12萬元,將向職工個人追繳稅款,若限期內不足額申報繳納,將根據金額高低對個人罰款甚至可追究刑事責任。

曾祥成律師提醒,凡是單位故意隱瞞員工實際工資收入的,員工本人都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稅務稽查部門進行投訴。按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員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宏劍

(責編:王昕)

  • 打印
  • 網摘
  • 糾錯
  • 商城
  • 分享
  • 推薦
  • 字號
瀏覽過此新聞的網友還閱讀了以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