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記者從召陵區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紅留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受賄贓款收繳國庫。
據了解,1958年出生的被告人吳紅留,2002年5月起任義馬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2003年1月份至2004年2月份,時任副局長的吳紅留利用職務之便,先后2次收受人民幣共計10.6萬元。案發后,贓款被全部追回。2004年4月份至2005年9月份,吳紅留在2004年義馬市煤炭資源整合過程中,違反省市有關煤炭資源整合的有關規定,受賄后,在審查一聯辦礦資源整合資料過程中,在明知礦區存在重疊情況下,仍將申報資料上報給上級部門。2011年年初,某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組上市后,由於煤礦和其他礦區存在重疊,採礦証不能及時辦理到上市公司名下,導致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損失。
召陵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吳紅留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吳紅留在工作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據此作出以上判決。(大河報首席記者劉廣超通訊員呂鬆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