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1日10:41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韓德強打人事件已過去一個多月。但整個事件中的關鍵詞——即近年經常出現在公共輿論領域的“漢奸”——繼續滿天飛。值得注意的是,除韓本人外,他的支持者、批評者,都有人把“漢奸”帽子拋向對方。不久前,一個文學獎也引得韓德強甩出“漢奸”的帽子。
和平時期,濫用“漢奸”一詞折射長期非正常政治生態對語言的惡劣影響。
按《辭海》解釋,漢奸“原指漢族的敗類,現泛指中華民族中投靠外國侵略者,甘心受其驅使,或引誘外國入侵中國,出賣祖國利益的人”﹔《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較為簡略:“原指漢族的敗類,后泛指投靠侵略者、出賣國家民族利益的中華民族的敗類”。
這兩種權威解釋都內含了“漢奸”一詞指代對象的變遷——從漢族敗類到中華民族敗類。指代對象的變遷使“漢奸”詞義變得含混。不過,在抗日戰爭的特定背景下,全社會對“漢奸”所指有共同認知。
按照成王敗寇思維或根據政治斗爭的不同需要,同樣的稱謂,隨時可施與不同對象。濫用,幾乎是必然的。1949之后直到文革結束近30年間,基本上是和平時期將政治運動常態化時期,也是在國民中不斷劃分敵我的時期,每次運動都有一批國民被打入敵對分子隊伍。這個過程中,社會的一切領域都打上了政治標簽。泛政治化社會環境下,語言也高度政治化,“叛徒”、“反革命分子”、“內奸”的帽子滿天飛。
文革后,人們痛定思痛反思文革、反思歷來的政治運動,社會泛政治化對人們思維特性、語言習慣的不良影響也引起思想界的注意和批判性審視。但是,泛政治化卻以種種方式,改頭換面繼續存在。有這樣的條件和土壤,沉寂許久的“漢奸”一詞重出江湖,也就不足為怪。在一幫人的渲染下,和平時期的中國,竟然到處是“漢奸”。
撇開“漢奸”一詞的含混性,它所指的是背叛國家、出賣國家利益的人——犯賣國或“叛國”罪的人。跟與敵國交戰時期或者被敵國佔領時期不同,和平時期犯這種罪的,一般說來是掌握公共資源、特別是掌握國家權力資源的人。百度百科在給出“漢奸”引申義時,列出了以下行徑:出賣國家疆土、資源,賣空國家利益,給當代人民、后代子孫造成損害。
就是說,在和平時期,為一己或小集團私利割讓領土、簽訂有損國家利益的協定(還應該包括向別國出賣情報)之類的行徑,跟戰時狀態下的“漢奸”行為在性質上相通。但和平時期的這類行徑非普通人能為。不掌握或依托權力資源的人、不握有國家經濟、政治、軍事情報的人,即使心存邪念,意圖為禍國家和人民,也不具備實施條件。而出賣國家、人民利益,是很嚴重的罪行,是要進入法律程序按律懲處的。這首先得由專門機構偵辦后再移交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依據事實來認定。除此之外,任何人、任何機構都無權作這種認定。
所以,無論“漢奸”這個詞是繼續沿用,還是用准確的法律術語來取代,使用都要極其慎重。一個社會,如果有人可以聽憑自己好惡對自己不喜歡的言論隨意冠之以“漢奸言論”,對自己不喜歡的人隨意扣“漢奸”帽子,還以此為由大打出手且不受懲罰,折射的是這個社會在道德、法律方面的嚴重缺失。
其間,起作用的是社會生活政治運動化時期盛行的邏輯:隻要把欲攻擊的對象進行政治污名化並為權勢所默許,便取得不受法律和道德約束而對別人採取任何手段的權力。反過來,什麼人一旦被打上“敵對”的政治標簽,正常社會中每個公民可依恃的法律、公序良俗的保護就失效了。
韓德強打人事件反映的正是這種狀況。他出手打臧否前領導人的八旬老者,次日發文振振有詞聲稱打的是漢奸,揚言“今后如果在游行隊伍中遇到這樣的漢奸,該出手時我還會出手”。他以對被打者的污名化將自己的侵犯行徑道義化,其行為和辯解表明:支撐現代文明社會的基本政治常識、公民批評和臧否國家領導人的權利、規范公民之間關系的道德、法律准則……統統被他踏在腳下。
事件引起公憤。很多人仗義執言,指出韓德強打人違法,其言行也表明他不適合在大學任教,要求相關部門和學校作出處理……這樣的反應証明我們這個社會底線猶存。令人遺憾的是,泛政治化時代的不良影響,也出現在對事件的正當反應中。一些公開譴責把韓德強給別人扣的“漢奸”帽子再扣回給他,連署信則用網絡上帶侮辱性的稱謂,指代有副教授頭銜的韓德強。不得體的表達對作者及參與聯署的人無異於自貶。而且,本來在講道理,但扣帽性質或侮辱性稱謂一用,就適得其反,多少有點淪為相互攻訐的口水戰。這個令人難過的現象提醒人們:數十年泛政治化背景下形成的劣質語言,對人心智的影響不可小覷。長期浸潤其中,如果缺乏警覺,往往會在不經意間就落入這種語言及其思維方式的陷阱。(肖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