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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污點變“有期”的正向激勵

2012年11月07日10:09    來源:華西都市報        字號:
摘要:11月3日,記者從銀行方面証實,央行新版個人征信報告已上線。在新系統中,市民個人信用污點的封存時間縮短,隻保留5年,且2009年10月以前的逾期記錄均不再展示。這也意味著,信用污點不再伴終生。

11月3日,記者從銀行方面証實,央行新版個人征信報告已上線。在新系統中,市民個人信用污點的封存時間縮短,隻保留5年,且2009年10月以前的逾期記錄均不再展示。這也意味著,信用污點不再伴終生。

在“卡時代”,刷卡消費、貸款買房,已深深嵌入到大眾的生活習慣中。而與之俱來的,是信用風險的疊加。過期不還、透支額度等現象,造成經濟糾紛頻發,信用存檔也就成了對應的掣肘舉措——將信用記錄跟買房、就業、享受福利等挂鉤,或可減少信用污點。

建立征信體系,意在將信用管理導向有序軌道上。可信用污點伴終生的做法,卻因“懲戒苛刻”,背棄了征信管理的初衷。相形之下,縮短不良記錄的時效性,給人洗白空間,無疑更顯人性化,也更接應民眾期望。

毫無疑問,對於借貸不還等違約行為,“低容忍”的姿態確有必要。它或造成銀行的壞賬損失,影響資金流通。但以靜態化辦法去追責,讓污點變成“無期徒刑”,不免太過僵化。畢竟,逾期之舉,可能是有些人惡意為之,但大多數人是對還款規則不夠了解,疏忽了還款時限,抑或一時手頭緊,才錯失還款的合宜時機。若因無意疏漏,便將個人打入信用“黑名單”,讓他們失去重建信用的機會,一輩子拖著“不守信”的道德鎖鐐,未免違背了“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本意,不合“過罰相當”的人文規則。

更何況,許多時候,個人留信用污點,銀行難辭其咎。對信用風險的預估不夠,造成信用卡濫發,甚至無視客戶的消費能力,無序推銷。等到他們還不起款了,就將鞭子全打在他們頭上,這般做法,談何公允?

因而,給予人們補救的空間,體現出應有的政策寬容,才能發掘出充分的信用資源,引導民眾恪守信用。當信用污點不再“終身制”,民眾才有彌補過失的余地,銀行對信用風險的評估也能有更多心理准備。

信用記錄猶如人們的“經濟身份証”,它是民眾貸款、就業等的信用標識。若一次逾期了,便將“失信”標簽永久性封存,這會制約人的生活與發展。而5年的不良記錄“有效期”,顧及“懲戒”與“寬容”的平衡,既能給違約者“長記性”,又能給他們補償契機,這對信用資源的涵養自然是好事。

或許有人質疑,縮短了“污點”管理的期限,會不會助長惡意的違約行徑?應該說,這只是“紙面上的臆想”:即便信用污點隻保留5年,違約代價也很高——全額罰息,以及銀行現存的追債方式,都已讓欠債不還風險堆積﹔而牽連到買房、就業、保險等,也會是得不償失。這筆利益賬,並不難算。

歸根結底,信用污點變“有期”,迎合了民眾重建信用資本的合理訴求。在互信而非“惡意揣測”的基礎上,社會的信任才能滋長,信用管理才可能變為一種正向激勵。“人無信不立”,但純屬過失的“無信”,不應成揮之不去的生活陰影。 (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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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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