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董某、陳某、姚某3人無期徒刑﹔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張某等10人有期徒刑5年至15年不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車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3年6個月不等。 |
11月8日15時許,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座無虛席,過道上也擠滿了旁聽人員。
當天,法院對備受矚目的17人制售死豬肉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董某、陳某、姚某3人無期徒刑﹔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張某等10人有期徒刑5年至15年不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車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3年6個月不等。
病死豬利益鏈環環相扣
法庭審理查明,2008年年底,被告人董某、陳某合伙在嘉興市南湖區鳳橋鎮三星村董某家中設立非法屠宰場。2009年10月,被告人姚某加入該非法屠宰場成為老板之一。
其間,董某等3人分別糾集被告人夏某等人,為該非法屠宰場收購死豬以及加工、銷售死豬肉。其中,被告人董某主要負責該非法屠宰場的經營、管理,被告人陳某主要提供車輛供運輸死豬及加工好的死豬肉,被告人姚某主要負責向農戶收購死豬以及將加工好的死豬肉送給客戶等,上述3名被告人參與該非法屠宰場的利潤分配。被告人夏某等則主要負責死豬的屠宰和加工,夏某還負責對該屠宰場收購的死豬進行稱重、記賬及統計工人工資等,一些被告人以屠宰加工數量為依據獲取報酬。
被告人凌某、曹某、車某3人明知該非法屠宰場加工、銷售的系死豬肉,仍向該非法屠宰場購買死豬肉並銷售給他人食用。3人累計銷售金額為152萬余元。
被告人沈某、馬某主要負責運輸、裝卸死豬以及將加工好的死豬肉送給客戶等,沈某還負責記錄該屠宰場的支出情況。上述兩被告人每月領取固定報酬。
法庭認定社會危害性大
據法院認定,2009年1月至2011年11月間,該非法屠宰場共屠宰死豬7.7萬余頭,銷售金額累計達865萬余元。
被告人董某、陳某參與生產、銷售死豬肉總金額高達865萬余元。其他被告人涉案金額分別為690萬元至53萬余元不等。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或設立非法屠宰場生產、銷售死豬肉,或購買死豬后加工並銷售給他人,或幫助他人運輸死豬肉,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被告人張某、褚某以營利為目的,分別收購死豬賣給非法屠宰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各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社會危害性大,均應予依法懲處,據此作出判決。
由於被告人眾多,且案件中各被告人利益關系交織,法庭宣讀判決書整整花費了近半個小時。(記者陳東升 本報見習記者王春 本報通訊員楊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