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共十八大對法治的突出強調,引發觀察者高度關注,他們認為這充分顯示了中共建設法治國家,消除“人治”的決心。 |
新華網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顧錢江 劉寶森 海明威 蔡敏)強調法治是治國理政“基本方式”,提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時間表”,要求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抨擊“言大於法”特權思想……,中共十八大對法治的突出強調,引發觀察者高度關注,他們認為這充分顯示了中共建設法治國家,消除“人治”的決心。
“法治至上”——高舉起憲法法律至上的大旗
人們注意到,胡錦濤在十八大報告中論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時特別指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中央黨校教授蔡霞高度評價胡錦濤的上述講話。“顯然,前半句所說的‘任何組織’也包括執政黨本身,任何‘個人’也包括黨的領導人自己,雖是重申黨章中的話,但意在強調法的權威性,”她對新華社記者說,“后半句在黨代會報告中是首次出現,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
法學家、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指出,中共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要用平等的憲法原則去“反人治”、“反特權”、“反腐敗”。特權是人治和腐敗的根源,反人治、反腐敗如果不反特權,等於不反。
“中共新的執政綱領高舉起憲法法律至上的大旗,確認法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強調,“這對於中國消除仍然存在於一些領域的‘人治’因素,建設法治國家意義深遠而重大。”
2012年,是中國現行憲法,即“82憲法”頒行三十周年。
上世紀80年代,鄧小平在關於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系列談話中就明確指出,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徐顯明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說,盡管這些年來中國依法治國取得長足進步,但某些官員頭腦中仍存三大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維,一是“特權觀念”,二是“法律只是手段”,三是“權大於法”。他們往往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這是中國法治建設的“老大難”問題。
中共今年嚴肅查處薄熙來等高級領導嚴重違紀問題,受到海內外矚目。馬懷德指出,執政黨從中得到的深刻教訓之一就是黨內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權仍然存在。同時,中共中央對薄熙來等的堅決果斷處理,也顯示了依法治國決心,堅定了民眾對法治的信心。
“法治思維”——執政治理理念的升華
十八大報告在論及政治體制改革時,引人注目地提出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又專門闡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首次提出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
馬懷德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指出,相當一部分領導干部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存在長官意志、行政命令,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依法治國的要求無法兼容。“中共要求領導干部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而不是‘人治’,來處理改革發展穩定問題,是執政治理理念的升華。”他說。
中共中央機關報《人民日報》在去年一篇評論中曾列舉了種種帶有人治色彩的官員執政陋習,諸如“誰耽誤嘉禾發展一陣子,就讓他難受一輩子”的雷人口號,“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的怪論,用政府“紅頭文件”否決生效司法裁定的奇聞等等。
十八大代表、電子科技大學黨委書記王志強認為,處理不好法治與人治的關系,也就處理不好社會矛盾問題。比如,民眾合理訴求如無法通過正常法律程序表達和實現,就可能越過法律來尋求解決途徑,因此民間有所謂“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說法也就不足為奇了。
“要求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是十八大報告一個突出的亮點。”徐顯明說,法治思維是以合法性為判斷起點而以公平正義為判斷重點的一種邏輯推理方式。十八大報告強調的就是要把領導干部已習慣的行政思維、領導思維、管理思維轉變為法治思維。
“黨的高級領導干部手握重權,如果行使權力過程中沒有法律思維,不運用法律方式,‘依法治國’的口號就難以讓民眾信服。”馬懷德說。
“法治體系”——依法治國進入攻堅期
改革開放以來,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著力點之一。中國有幾千年封建專制的歷史,人治思想和習慣影響很深,人們的民主法制觀念比較淡薄,全面實現依法治國將會是一個相當長期的過程,但是不能畏難而退。
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確提出依法治國的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為中國法治建設指明了方向。
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意味著短短三十年中國就走過了許多西方國家上百年才完成的立法過程——法治建設的重點也從“無法可依”轉向如何真正落實“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法學界人士認為,十八大后中國法治發展的主要方向,將從形成“法律體系”向形成“法治體系”轉變。
徐顯明解釋,“法治體系”是包含民主、人權、憲政等價值評價標准在內的制度運行過程,目標是實現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全面法治化。其意義在於充分保障公民權利、提升公共決策績效、建設和諧社會、維持國家長治久安。
“中國建設法治國家已進入攻堅時期,”他說,“法律的實施特別是法律准確、有效、全面的實施就成為法治建設的主要矛盾。”
“法治”是貫穿十八大報告的主題詞之一。報告提出,8年后即2020年中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時,要實現下述法治目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
馬懷德對此深以為然。他指出,過去三十多年來中共領導人民取得輝煌成就,但改革開放成果需要用法律和法治來固化,否則不僅未來全面小康社會難以建成,已有成果也很可能“得而復失”。
深化司法改革的關鍵,在徐顯明看來主要有三:應繼續深化司法職權配置,把法治的重心建立在司法之上。黨和國家要逐步習慣通過司法實現長期執政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將憲法賦予的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落到實處﹔通過提升司法機關的政治地位和落實其憲法地位來樹立司法權威。
“司法無權威,即法律無權威,法律無權威,即無法治。而無法治的國家,終難成為大國。”徐顯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