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安全問題長久以來都是群眾最關心的民生大事之一。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36次會議,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二次審議,在初次審議中被刪減的“因食品犯罪被追刑責的經營者終身禁入食品行業”的規定,經過重新修改后,被重新加入到二審中來。 |
食品安全問題長久以來都是群眾最關心的民生大事之一。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36次會議,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二次審議,在初次審議中被刪減的“因食品犯罪被追刑責的經營者終身禁入食品行業”的規定,經過重新修改后,被重新加入到二審中來。
據了解,草案對於如何“加大違規生產經營毒害食品的生產者經營者的懲戒力度”曾反復修改。
在市法制辦征求草案意見時曾規定,根據信用程度,實行食品生產經營者分類分級管理,設置行業禁入規定。對於被吊銷食品相關許可証或者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投資食品行業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投資食品行業,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但在初次審議時,對“終身禁入”一條進行了刪減。此次草案進行二次審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卜世成表示,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追責,對於觸犯刑律的責任人,除了追究刑責以外,還應當加大信用懲戒的力度。
鑒於上述意見,草案二審稿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同時,草案二審稿還規定,食品單位被吊銷許可証,直接負責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
另外,在一審草案中被刪除的“區域退市”條款,此次被重新增入草案二審稿中。在某種食品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情況下,本市可以對來自同一產地或相關企業生產的同類食品也可以採取臨時控制措施。
同時,對於風險減輕或者消失后如何降低、解除風險警示和臨時控制措施,草案二審稿增加了有關規定:食品安全風險消除或者採取臨時管控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解除風險警示和臨時控制措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