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互聯網反腐敗案件陡然增多。在我看來,公眾願意通過互聯網絡舉報揭發,一方面說明在我國公務員隊伍中的確存在著腐敗現象﹔另一方面則說明公眾對於反腐敗還有信心。他們願意通過體制之外的途徑督促執政者加大反腐敗的力度。
當然,這樣說並非等於網絡反腐有百利而無一害。互聯網具有自發性、分散性、匿名性特征,網絡反腐不僅會放大腐敗效應,而且會出現不可控制的人身侵權現象,也不能排除一些人打著網絡反腐的幌子,黨同伐異,勾心斗角。所以,我們對互聯網絡反腐應始終抱著謹慎樂觀的態度,因為這其中涉及到非常復雜的法律問題。
在我國現有的體制框架內,並非沒有腐敗信息舉報搜集的機制。這些機制之所以難以發揮作用,根本原因就在於絕大多數信息舉報給紀檢監察機關之后,無法及時得到實質性的回應。而且還有些時候,還可能會承擔造謠誣陷的風險。正因為如此,公民更願意通過互聯網絡發布信息,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監督氛圍,從而使自己“被置於”公眾輿論的保護之下,即使舉報信息部分內容失實,也不會受到追究。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應該透過網絡反腐,深刻反思我國現有的反腐渠道,盡快建立更加透明的信息搜集系統。
如今官方仍習慣於把互聯網稱之為體制之外的信息來源。其實,管理者應當及時地把它納入到體制框架結構之內,讓互聯網成為反腐敗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僅如此,我國應當加強互聯網絡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設,要求網站經營者履行法定職責,積極保護他人的名譽和人格尊嚴。換句話說,在網絡舉報的同時,也要看到互聯網名譽侵權的危害性。因為一旦出現涉及侵犯他人名譽權或者人格尊嚴的信息,就會有法律追究之憂。
在網絡輿論左右媒體走向的時刻,我們更應當對網絡反腐的功效應當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不能因為互聯網揭露出了一些腐敗案件,而將國家反腐敗的希望寄托在互聯網絡上,而忘記了腐敗案件的特點,甚至贊同以反腐敗為名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同時,也不能因為網絡反腐有著侵權的風險,就大幅度過濾有關信息,形成寒蟬效應。互聯網反腐敗信息的管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隻有在法律的引導下形成權力與權力、權利與權利、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平衡,才能使我國的反腐倡廉成為一個可持續的良性循環。
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