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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反腐:制度化反腐的機遇和挑戰

2012年12月05日17:29    來源:檢察日報    王建芹    字號:

  由互聯網曝光腐敗官員所掀起的網絡反腐熱潮正在極大地改變著我們國家的反腐格局,它猶如19世紀美國新聞界那場著名的“扒糞運動”,引發了強大輿論沖擊波。其所釋放的巨大能量除了對腐敗官員形成極大的震懾以外,更對反腐敗職能部門的工作帶來了機遇,也形成了挑戰。如何因勢利導,積極應對,引領以互聯網信息平台為主的民間反腐力量向著理性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反腐敗職能部門和信息管理監督部門面臨的新課題。更為重要的是,網絡反腐將有效推動我國制度化反腐向更深層次推進。而隻有進一步深化制度化反腐才能最有效應對民眾對反腐倡廉的期望與要求,鞏固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發展所取得的巨大成果。

  民間監督力量的興起對制度化反腐提出挑戰

  網絡反腐的興起在本質上體現出我國公民社會的力量正在快速積聚。隨著中國經濟發展特別是國民受教育程度的大幅度提高,社會多元化程度的提升尤其是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今天中國的民間社會正在發生某種質的變化。公民社會已具備基本雛形並開始浮出水面,社會民間力量日益從信息化特別是互聯網中找到了自我認同的價值。這一民間的“自組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除政府與市場之外的“第三種力量”正在快速成為改革的重要推手和公民社會的新型組織平台。

  網絡反腐和公眾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等一系列社會監督方式的興起,說明民間社會需要通過自身的力量監督政府的行政行為和國家公務人員的從政行為,這無疑對我國政治體制特別是政府體制改革是一種極大的鞭策和促進力量。

  近年來,黨和政府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一批腐敗官員和腐敗行為得到了查處,但腐敗現象並沒有得到根本上的遏制。作為社會轉型時期的特定發展階段,腐敗行為普遍化雖然有著極其復雜和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但制度設計的不足顯然是難以回避的問題。當前網絡反腐之所以成為社會的熱點與焦點,反映出當前的制度化反腐已不能滿足社會公眾對於反腐倡廉的期望與需求,亟待進行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我國改革開放已進入深水區,現有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沒有能夠得到有效的貫徹與落實,內部監督不能滿足社會公眾監督政府行政行為的合理要求。正因如此,網絡作為公眾表達意見的一個有效平台,使得人們可以借助這一渠道自發組織起來監督政府,監督行政權力,揭露腐敗分子與腐敗行為。隻有充分認識到這一點,以“疏”而不是“堵”的方式正確處理網絡反腐與制度化反腐的關系,才能更好地把反腐倡廉建設在制度化的基礎上繼續向前推進。

  應將網絡反腐納入反腐倡廉制度設計中

  客觀地說,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們黨和國家就反腐倡廉出台的黨紀政紀和法律規范不可謂不多,不可謂不細。但由於制度與制度之間,制度與法紀之間的互動與協調不足,特別是缺乏社會監督機制,導致許多制度在執行過程中漏洞很多。從網絡上所揭露出的那些典型腐敗案例來看,現行的監督體制仍然缺乏有效的及時發現與查處機制,類似於“表哥”、“房叔”那樣的腐敗官員如果不是因為極其偶然的網絡曝光和網民們的“窮追猛打”,單靠制度很難得到及時查處和最終的懲處。

  這從一個側面說明,一方面,我們的制度建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等,依然僅僅停留在官員的“自覺”申報階段,缺乏公示與監督環節;行政權力依然存在很多的“尋租”空間從而導致“潛規則”盛行。另一方面,現代網絡技術的發達和金融工具的信息化,已經使得無論是來自於制度內的自我監督還是來自於體制外的社會監督都具備了可操作的技術條件。如果體制內的制度化監督不能快速突破而常常被一個個成功的網絡反腐事件屢屢走在前面,不能不說是一種制度的悲哀與尷尬,而且也會對黨和政府的形象產生負面影響。

  任何一個社會反腐倡廉制度的設計,其最主要的目的都不是為了懲處而懲處,而是要建立在以“防”為主的機制上,是一種前置型的嚴格防范機制。在這方面,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已有過許多成熟且成功的經驗。畢竟腐敗現象的出現本身與政治體制和政治制度並無必然的聯系,雖然人類的智慧目前尚無徹底根除腐敗的一勞永逸的方法,但將減少腐敗作為一種權力設置與權力監督過程中的制度設計,依然有著巨大操作空間。

  對於反腐敗職能部門來說,網絡反腐熱潮的興起無疑是一個難得的機遇。機遇意味著社會化監督為我們提供了傳統信訪、舉報等監督手段所不具備的信息優勢,同時也為反腐敗職能部門排除一些內部干擾提供了“靠山”和“平台”。反腐敗職能部門的監督本質上是一種體制內的監督,在正常監督過程中難免會受到方方面面人情與利益關系的掣肘,常常面臨巨大的壓力。但由於網絡所提供的社會監督平台的力量,使得內部監督往往同時也面臨著被社會輿論監督的可能。它一方面可以使反腐敗職能部門在工作中適當減輕自身的壓力,另一方面也使得來自利益關系的干擾與掣肘有所顧忌。而巨大的挑戰則意味著,如果反腐敗職能部門不能在民意面前堅決監督與查處那些損害群眾利益的腐敗行為,將對黨和政府的聲譽甚至執政地位造成極其不良的影響。

  以制度理性引導非理性的社會監督行為

  進一步深化制度化反腐,完善和健全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機制,從而引導網絡反腐並將其納入規范化理性化的軌道,是當前我國反腐倡廉工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應該看到,當前網絡反腐雖然具有廣泛性、參與性、社會性和公開性等特征,非常有效地補充了黨和國家機關內部自我監督的不足,但也存在一些非理性等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容易形成集體性的非理性力量,從而導致監督范圍擴大化,甚至侵犯被監督者的合法權益。由於信息社會的巨大能量,在網絡監督過程中,監督對象的諸多信息很容易被“人肉”從而導致監督行為擴大化、人身攻擊常態化等非理性行為。同時也有可能對現有反腐敗職能部門正常辦案形成過多干預,導致反腐敗職能部門被輿論綁架,導致處置失度失當。

  這些問題是信息化時代發展初期很難避免的社會現象,它既涉及到公民表達權與被監督者合法權益的矛盾,也涉及到保護被監督者隱私權與合理行使公民監督權利的矛盾。協調這些內在矛盾不僅在我國,在公民監督相對比較發達的西方國家也難以把握一個合理的界限。不過從最本質的意義上看,公民輿論的公開監督是當代政治文明發展的基本趨勢,順應這一潮流無疑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要求。隻有正確引導,以“疏”代“堵”,以制度理性引導和規范那些非理性的社會監督行為,才能取得有機互動、相得益彰的效果。

  所謂制度化,就是一切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既保護公民的知情權和表達權,也維護黨員干部和國家公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制度化反腐區別於過去的運動式反腐,就是它要保証法律面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它必須依據現有法律法規、黨紀規章等制度的規定,對腐敗分子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一切監督與懲處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以程序正義作為實質正義的必要前置條件,這樣才能對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合理保護。

  陽光是最好的反腐防腐劑,制度建設的本質亦然。隻有信息的足夠充分才能有效避免公眾輿論中的非理性現象,才能使被監督者的自我廉政意識建立在“公開”而不是“自覺”的基礎上。因此在制度建設、制度規范中充分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要求,制度化反腐才能更好地引領網絡反腐逐步走向規范,同時輿論中理性力量才可能逐漸淘汰非理性現象,這也正是我們未來制度完善過程中最需要重視的。

  (王建芹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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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馮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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