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華元 資料圖
新華網濟南2010年9月9日電 山東省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對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紀委原書記王華元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華元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春節至2009年3月間,被告人王華元利用擔任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委副書記兼省紀委書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案件處理、逃避抓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1萬余元。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王華元對其家庭財產、支出超出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幣894萬余元的部分不能說明來源。
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華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案發后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王華元對於其家庭財產、支出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亦應依法懲處。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