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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不得舉債和提供擔保

2012年12月24日08:31    來源:人民日報    李麗輝    字號:
摘要: 財政部日前制定了新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日前制定了新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的制定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在內容上有什麼新的變化?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讀。

  主要遵循三大原則

  原規則已經實施十多年,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這位負責人介紹,原規則是1998年1月19日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發布並施行的。實施十多年來,對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隨著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採購、非稅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類等各項財政改革的深入推進,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和形式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原規則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適時廢止原規則並重新制定新規則,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新規則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厲行節約,降低行政成本﹔二是反映財政改革成果,體現財政改革方向﹔三是保持現有框架體系,充實完善相關內容。

  嚴格行政收支管理

  增加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績效管理、票據管理等改革的相關規定

  新《規則》在基本維持原結構的基礎上,作了全面修改補充。內容上的調整與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新《規則》擴大了適用范圍,明確各級各類行政單位的所有財務活動都要執行本規則。

  增加了行政單位決算管理內容。在第二章預算管理中增加了決算的編制、管理的內容。

  規范了行政單位收入管理。刪除了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的內容,明確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了收入管理的有關要求,明確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管理。

  規范了行政單位支出管理。規范了行政單位支出的分類,將行政單位支出范圍修改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強化了支出管理要求。增加了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績效管理、票據管理等改革的相關規定。

  規范了行政單位結轉和結余管理。對結轉和結余的概念分別作了規定,同時考慮到中央和地方關於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可能存在的差異,對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僅作原則性規定。

  規范了行政單位資產管理。根據改革實踐,進一步完善資產的分類和定義,規范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管理,鼓勵行政單位開展資源共享、裝備共建工作。明確規定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規范了行政單位負債管理。引入了負債的概念,規范了應繳款項管理。

  降低單位行政成本

  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規則明確,行政單位財務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的財務活動。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量入為出,保障重點,兼顧一般,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行政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准確、及時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范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這位負責人強調,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要根據新規則,制定或者修訂完善相關財務管理辦法,貫徹落實規則的各項規定,不斷提高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採訪人:記者 李麗輝 解讀人:財政部有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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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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