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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瞞報比企業瞞報更惡劣

2013年01月04日19:20    來源:新京報    胡印斌    字號:
摘要:政府部門本來就負有保境安民的職責,境內發生了重大災難,無論事主是民企還是央企,抑或是民眾自行舉動,地方政府均擔負著不可推卸的善后責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脫、隱瞞。

  呂梁山隧道爆炸事故,當地政府是否當時知情?在嚴厲打擊企業瞞報的同時,也該認真調查當地政府部門是否存在瞞報。

  山西省蒲縣境內呂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仍在發酵。2012年12月31日,山西省有關方面回應網絡舉報,“經多方查証,並向中鐵股份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人初步核實”,確認“造成8人死亡、5人受傷,項目經理部未報告,涉嫌瞞報”。此外,諸多信息也顯示,事發當日已有當地政府部門介入,警察曾迅速出警,但當地醫院25日的急診記錄居然為零。(1月3日《21世紀經濟報道》)

  目前,涉事的中鐵隧道集團相關項目部四名負責人員已因涉嫌不報安全事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山西省政府也成立調查組,正在依法依規調查。隨著調查的深入,會有更多的真相暴露出來。不過,仍有必要提醒的是,在嚴厲打擊企業瞞報的同時,也該認真調查當地政府部門是否存在瞞報行為,並進行嚴厲問責。

  地方上發生了死傷眾多的災難性事故,且又不是發生在隱秘的地下,從常識出發,很難瞞得住,基層政府、公安、安監乃至醫療衛生部門不可能不知情。事實上,當地村民也反映,“爆炸后警察就過來了,后來說沒事就走了”。明明死傷眾多,又為何說“沒事”?這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可以說,警察的一來一走,耐人尋味。而蒲縣最大的醫院事發當日急診記錄竟是空白,但前后幾天都有數個病人,更是讓人猜疑。

  考慮到事故單位央企的身份,地方政府或許確有難言之隱,甚至不排除其中存在曲為隱惡的可能。比如,央企“級別”更高,地方政府與之不對等,在涉及重大事故上協調起來有困難﹔又如,央企財大氣粗,地方上因為有所依恃而不免多了許多顧忌等。但無論如何,面對如此巨大的災難,至少還是應該迅速組織救援,並逐級上報,而不該息事寧人。

  政府部門本來就負有保境安民的職責,境內發生了重大災難,無論事主是民企還是央企,抑或是民眾自行舉動,地方政府均擔負著不可推卸的善后責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脫、隱瞞。

  據新華社報道,事發隧道存在的安全隱患由來已久,2010年4月,未經安全生產論証、評價,即開工建設﹔2011年11月,山西省安委會檢查發現,施工現場一片混亂。人們不免質疑,在長達幾年的時間裡,當地政府部門究竟是如何履行屬地管理責任的?央企自身安全意識差,一旦地方責任棄守,發生事故自是遲早的事。

  國務院安委會1月2日發出通報,要求加大對瞞報事故行為的查處、打擊和懲治力度,從嚴從重處罰瞞報事故的單位和人員。從山西12·25爆炸事故方方面面情形看,地方政府部門及相關官員恐不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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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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