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月10日,雲南省紅河州委常委、宣傳部部長伍皓通過微博公布了自己的公務用車車號“雲G99099”,意在讓公眾監督。然而,這一舉動卻引來公眾對其“違規”配備公車的質疑。 |
原標題:伍皓回應媒體質疑:“副省部級以下不能配公車”系誤傳
新華網北京2月17日電(戴琳凌)2月10日,雲南省紅河州委常委、宣傳部部長伍皓通過微博公布了自己的公務用車車號“雲G99099”,意在讓公眾監督。然而,這一舉動卻引來公眾對其“違規”配備公車的質疑。
14日,伍皓發表長微博文章“微改革:改變中國改變未來”,以答記者問的方式對質疑做出回應。伍皓表示“公開、透明,引入公眾監督”是其倡導微改革的主要方向,而公示公車只是其中的一個舉措。
17日,針對有媒體關於“中央文件規定副省部級以下不能配備公車”的報道,伍皓通過微博再度作出回應。以下為全文內容。
“副省部級以下不能配公車”系誤傳——伍皓答都市時報等記者問
大年初一,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宣傳部對公車進行封存,並向社會進行公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隨后,有媒體報道稱,封存公車並向社會公告應受歡迎,但按中央有關文件規定,副省部級以下根本就不能配備公車。
我們有很多的媒體人,還有很多的網民,喜歡盲目跟風、人雲亦雲,有人說一句:“中央有明文規定,副省部級以下不能配公車”,他就信以為真:“是呀,你不過是個廳級干部,連配備公車的資格都沒有,還搞什麼公車改革!”在中國,盡碰上這種讓人哭笑不得的事兒,他們寧願輕信,自己明明有能力可以核實、求証,但是就懶得去核什麼實、求什麼証,他們隻願意跟著別人瞎起哄,因為起哄最不費力氣又有熱鬧看。魯迅先生對中國人的這種劣根性曾有過入木三分的刻畫,學者們把這種現象稱為“群氓主義”。
“副省部級以下不能配公車”的說法純系誤傳
我實在想不通,那些成千上萬跟風炒作“副省部級以下不能配公車”的媒體和網民,就沒一個人動動念頭:既然說是中央的明文規定,那查一查中央文件到底怎麼規定的、原話究竟怎麼說的呢?這一點都不費事呀,現在政務信息公開程度已經很高了,中央文件特別是政策法規性文件,都公布在網上的,百度一下幾秒鐘就有結果。當我第一眼看到說我們配備公車違規的報道時,根本就沒當回事,這麼明顯的訛誤,稍有點常識的人都能看出來,還用得著費口舌去解釋嗎?所以接受採訪時我說,這樣的報道“幼稚,可笑”,沒有太大的回應的必要。我們部裡的公車是嚴格按照規定履行了審批、備案程序的,身正不怕影子歪,謠言會不攻自破的。我這麼想著。但事實上我還真想錯了,這成千上萬人雲亦雲、以訛傳訛的同胞,還真就沒幾個肯舉手之勞去查查中央文件究竟有沒有“副省部級以下不能配公車”這一規定的。兩天來,這一明顯訛誤的說法還愈演愈烈、甚囂塵上了。
既然大家都懶得自己動手去查詢中央文件,那隻好我來幫大家澄清一下訛誤吧。目前,全國各地對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的管理,依據的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中辦發〔2011〕2號),這是關於公務用車的最新管理規定。
實際上,把中央的這個《管理辦法》從頭到尾一個字不拉地讀完,也沒有任何一處提及哪個級別才可以配備公務用車。相反,《辦法》明確了“分級管理”的基本原則。《辦法》第四條規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分級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所謂“分級管理”,就是中央管中央國家機關的公務用車、省管省直機關的公務用車、州市管州市的公務用車、縣管縣的、鄉管鄉的。大家想想啊,如果真如傳言所說,省部以下根本就不允許配車,還出台這個“分級管理”的辦法干什麼呢?
近20年前的1994年,當時的《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4]14號),確曾有過“部長級和省長級干部按一人一輛配備專車﹔現職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干部,保証工作用車或相對固定用車”的規定。但是,隨著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1年出台的最新規定中,已沒有再涉及“專車”配備的問題,而是對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配備使用管理作出規定。
因此,“副省部級以下不能配公車”的說法純系誤傳,混淆了“專車”、“公務用車”、“分級管理”等概念,是對中辦發(2011)2號文件的曲解。有的人會說,中央原來有過這樣的規定呀,是啊,20年前中央是這樣規定的,那40年前中央還有過“以階級斗爭為綱”的規定呢。還有的同志會說,新《辦法》裡是沒有這個規定了,但新《辦法》也沒有明確宣布就廢除老辦法裡的規定呀。政策法規性文件,新《辦法》實施后,原有的老規定就不再適用,這是常識。何況,中辦發(2011)2號文件還專門就此作出了明文規定:“此前有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從法理上說配備“專車”並不違規
事實上,過去的管理辦法曾有過“除省級領導干部按規定配備的專車和相對固定用車外,其余車輛由單位統一調度使用”之類的規定,但適應形勢的發展,也使管理規定更能夠與現實情況相符合,2011年出台的最新規定中已經刪除了“由單位統一調度使用”的條款。按照新規,嚴格說來不僅“副省部級以下配備公車”沒有違規,從法理上說配備“專車”也都並不違規,因為新規沒有再提領導干部公務用車要統一調度使用的問題。當然,盡管新規已經廢除了“由單位統一調度使用”的條款,很多情況下領導干部們出於自覺性,也並不把公車當自己的專車,單位車輛安排不過來時事實上也在派作他用。換句話說,不把公車當“專車”是覺悟,即便當成“專車”來使用了,按照新規來說也算不上違規。
紅河州委宣傳部節日封存公車並公示,媒體卻橫生枝節扯這公車(或專車)本來就違規的這一“神來之筆”之所以能博得眼球,除這一說法具有道德高點的先天優勢之外,已經執行了10多年的“正省部級以上配專車,副省部級保証工作用車或相對固定用車,省部級以下由單位統一調度使用”這一老規定在人們頭腦中留的印象太深也是一個主要原因。不要說社會大眾,就是干部群體內部,絕大多數人也都並不熟悉新規。而實際上,新規已經沒有再對此作要求。規無禁止,隻能說從道德的角度我們繼續倡導領導干部最好不要配“專車”,但配了“事實上的專車”的干部,也並不違規。
所以,媒體也好、網民也好,靶子根本就打錯了。不是瞎嚷嚷什麼“全國省部級以下配備的公車(或專車)都是違規的”、“全國省部級以下的公車統統取消”,因為這些論調本身就完全是建立在訛誤之上的。
昨天我發了個長微博,說是個別媒體在偽造“中央文件”。后來想想,這樣說媒體確實過重了,“偽造文件”都構成刑事犯罪了。再加上這說法最原始的出處來源於《北京青年報》,作者恰恰又是我大學的老同學。鑒於這兩點考慮,我刪了原來的長微博,改為“曲解”、“誤傳”這一相對平實、溫和的說法。
“頂層設計”需要基層“微改革”相配合
現在一些媒體和網民糾纏不清的主要是:你配備的公車本來就是不合理的,你還有什麼資格來對公車管理進行改革!且不說所謂“地廳級配公車違規”的說法純屬對中央文件的曲解和誤傳,就這邏輯本身也是十分可笑和荒唐的。為什麼要改革?改革是為了什麼?正是因為現狀不合理才需要改革,現狀如果是合理的還改什麼革,那不是瞎折騰嗎!因為不合理、不合規,所以你就不能去改革,這是什麼邏輯!因為有不合理、不合規的東西存在,於是你就沒有資格去改革了,隻能讓不合理、不合規繼續存在下去?
所以,真正應該關注的,是如何才能讓《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中辦發〔2011〕2號)的各項規定真正得到貫徹執行、真正落到實處。這就是我所說的,中央已經有了規定,但現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現實狀況跟中央的規定還有很大的差距,那怎麼辦呢?就要通過一個一個的“微改革”,一步一步地達成中央制度設計的目標。這就是我所主張的,中央有了改革的“頂層設計”之后,還需要有基層“微改革”的行動和實踐,否則“頂層設計”也會淪為空架子。如果中央今天作出一個頂層制度設計,明天全國都能按制度設計不折不扣做到了,那確實也就不需要基層去搞什麼“微改革”了。但事實上不是這樣啊。從制度設計到達成設計目標,總是需要一個過程。但我們很多網民的邏輯恰恰是,中央都有頂層設計了,你們咋還這樣啊!別說政治體制改革這麼復雜的事了,就是修一棟房子,圖紙畫好就建成了?
很多媒體說我們節日封存公車並進行公示,是了不起的創造。這樣的高帽子也讓我哭笑不得。這哪是我們的什麼創造啊,大家認真看看這個中辦發(2011)2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並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五條規定,“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裡程、油耗、費用等信息。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實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因此,我們紅河州委宣傳部的做法,根本就不是什麼別出心裁、嘩眾取寵,我們這樣做隻不過是真正把《辦法》的規定認認真真、不折不扣地加以貫徹落實的實際行動而已。中央的“頂層制度設計”出來之后,基層要實施起來就得去改變現有的那些不符合“頂層制度”要求的方面,就需要去“微改革”,那麼這個過程就必然是有的人走得快一點,有的人會慢一點。僅此而已。
“渴望有一個安安靜靜的環境好好干點事”
還有兩點我必須做出澄清和解釋:第一,關於對我們炒作、作秀的指責。事實上,中辦發(2011)2號文件出台之后,我們就開始嚴格按這個文件執行,每個長假都封存公車並按這個文件的要求向社會公示。已經執行了兩年。大家可以在網上搜索到,我們第一次公示公車車牌是2011年的國慶長假,也就是中央這個文件出台的當年,我們就落實到位。兩年來,我們也僅僅是按中央文件的要求去做而已,封存后就公示在我們的官方微博上,從來沒有通過新聞媒體宣傳報道一下。這次可能碰巧撞上中央狠抓“八項規定”貫徹落實形成的輿論大氛圍,春節的這一次公示,媒體就覺得是個新聞,在我們並沒有任何心理准備的情況下就報道出去了,並引發了全國性的關注。說我們有意炒作、作秀,實在是冤枉了﹔
第二,關於我個人標新立異、出風頭的指責。就更冤枉了。大家查查大年初一我們發布的公告,完全是按照兩年來的慣例,是再正常不過的單位行為、公務行為、制度行為,裡面根本就沒有出現我個人的名字。也許是媒體覺得“紅河州委宣傳部”是一個小地方的小單位,報道了也引不起什麼關注,而我伍皓這兩個字還有點眼球效應,根本沒跟我商量一下,就把我的名字拎上了大標題。殊不知這樣一來,一個正常的單位行為、公務行為、制度行為,硬生生被媒體搞成了我的個人行為。
我到紅河工作之后,一直告誡自己,老老實實向當地干部學習,踏踏實實為老百姓做點事,安安靜靜研究思考些問題。這下可好,兩年來的“閉關修煉”,前功盡棄了。我甚至把個人微博也關閉了,轉成了部裡的官方微博,都沉寂兩年多了,這突然間又“驚天動地”一回,不知道的還以為我又耐不住寂寞了呢。你說我這回放出的重磅炸彈,正面輿情遠遠超過了負面質疑,有點質疑也正常,總的來說是很好地樹立了雲南干部的良好形象。但是,我真的更渴望有一個安安靜靜的環境好好干點事。給老百姓做些實事,遠比去贏取個人的虛名要重要得多。我是領導干部,干部干部,要干實事才叫干部。所以,請求媒體真的不要盯著我個人,想要報道,就報道我們紅河州。紅河州是雲南省的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州市,非常有新聞價值的改革新舉措是很多的。媒體光盯著個人,不厭其煩,一言一行、一舉一動你們都往報紙、網絡上整,那就真的是炒作,不是正常的新聞報道啊!讀者看多了也厭煩呀。我也出身於媒體,不知道你們同不同意我這個觀點?
新聞背景: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必須以更大的政治勇氣和智慧,不失時機深化重要領域改革”。而早在2012年全國“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了要“深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進一步降低行政成本”。同年6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草案)》。草案要求各級政府推進機關后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如今正值務實、清廉之風正盛之時,伍皓能出於官員責任感出發,願意成為公車監督的開路先鋒,值得贊揚。在大改革之前,用一些微改革進行推動,無論效果如何,總是艱難的。能有勇氣進行一些嘗試,藉此來推動大的改革,對公眾來講就是求之不得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