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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7天長假全上班加班費系日工資17倍

2013年02月18日11:28    來源:京華時報    趙鵬    字號:
摘要:根據有關規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勞動者在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本報訊(記者 趙鵬)市民如果春節7天長假都加班,領取的加班費會有所不同。記者前天獲悉,對於春節7天始終堅持上班的職工,他們7天的加班費足有日平均工資的17倍之多。

  根據有關規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勞動者在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春節七天長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前3天,因此加班費應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而初三至初六這后4天則屬於相鄰雙休日的調休,加班時應按照平時工資的2倍支付加班費。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我國的制度計薪日為21.75天。因此,今年春節長假期間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可分為兩類。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據了解,如果勞動者的確遇到了單位拒不支付加班費的問題,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勞動者應該到所在區縣的人社部門去投訴舉報,還可以撥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熱線12333進行投訴舉報。

  需要提醒勞動者的是,有些單位會想出各種辦法來規避加班費的支出,如通過節后倒休來搪塞員工。而根據法規規定,春節前三天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是不能用倒休沖抵加班費的,必須支付勞動者加班費。同時,加班的員工也要注意留心保存証據,以免在和公司交涉時吃了啞巴虧。

  ■為您算賬

  某職工月工資標准為3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春節七天長假中全部加班,而且均不能補休,則其加班工資為兩部分:

  3000(元)÷21.75(天)×300%×3(天)=1241.38(元)

  3000(元)÷21.75(天)×200%×4(天)=1103.45(元)

  整體來看,該職工在春節7天長假中的加班工資一共為 1241.38+1103.45=2344.83(元)。

  對比來看,如果該職工只是在正常工作日工作,其日均工資為3000(元)÷21.75(天)=137.93(元),因此該職工在春節七天長假中全部加班后,其7天的加班費足足是其日均工資的17倍。

  ■關於加班工資基數

  【工資基數】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准確定﹔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應當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執行。即: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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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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