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條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