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大致要經過這樣幾個步驟:
1、提出法律草案。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全國人大職權范圍內的法律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一個代表團或是30名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全國人大職權范圍內的法律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由專門委員會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后再作決定。
2、法律案的審議。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首先由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案的說明,然后由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審議,並由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並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后的法律草案提請大會表決。法律案在列入大會議程前,一般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反復審議和修改,然后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
3、法律案的表決和公布。法律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舉手表決和其他方式進行。目前,多數情況下,對法律案採用按電子表決器的方式進行表決,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法律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憲法的修改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由大會主席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