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議案是法定機關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二、議案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聯名人數,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個人可以提出,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
三、議案內容必須是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而建議、批評和意見則是對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四、議案的書寫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法律案還需附有法律修改草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書寫形式沒有法定要求。
五、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程序不同。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或者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而建議、批評和意見,是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人大代表的建議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的。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1條、地方組織法第19條和代表法第18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復。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復。全國人大議事規則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3個月內,至遲不超過6個月,予以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