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設立特別行政區及特別行政區內管理制定的法律等。
這些法律涉及到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因此,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這些法律的制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這些法律涉及政治、經濟、科技、教育、文化、國防、外交、社會各個領域。改革開放20多年來,大部分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包括一大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以及許多其他方面的法律。例如,為了保障公民權利、健全國家機構組織制度和規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修改了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等法律。為了促進教育、科技、衛生事業的發展,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職業教育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執業醫師法等法律。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制定了一批保護環境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方面的法律。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制定了國防法和人民防空法。還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