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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漢民:收費范圍不恰當放寬 須把收費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2013年03月07日16:39    來源:新華網        字號:

  3月7日(星期四)下午3時,全國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多名政協委員作大會發言。

  [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主委,上海市政協副主席 周漢民]目前,全國有多少收費項目?收費總額是多少?收費主體是誰?收費用途是什麼?沒人能夠說清楚。

  有人說,全國一年僅公路罰款就達3000億元,很大一部分是不合理收費,有的車輛的公路罰款和其他開支之比可以達到1?1。有企業說,小企業的營業稅是3%—5%,而小微文化企業繳納文化基金一項收費就是3%,至於像房地產這樣的行業,收費項目更是多達數十項。國家一直在整頓亂收費,但亂收費現象並未根本改觀。究其原因,根源在於有授權、無監督。

  第一,收費欲望被放縱。從理論上說,行政收費的設定權應該在人大,但我國常常採用“授權”形式賦予行政收費權,而這種授權一旦作出,由於缺失后續監督,糾錯乃至取消授權極為少見。各級各類管理部門在“不收白不收”的心態下挖空心思編織收費理由進行收費。

  第二,收費范圍被不恰當放寬。當行政部門提出收費項目時,經常出現多列收費范圍對象的做法,或者以大概念來模糊收費范圍邊界。如文化事業費收取,本來應該針對的僅僅是有暴利傾向的娛樂業等行業,而在設定范圍時則把和文化事業相關的產業行業幾乎“一網打盡”。

  第三,收費時間被延長。目前的許多收費項目有始無終,即使是有明確期限的,也形同虛設。如我國一些高速公路、橋梁設施,在超過收費期限后,依然收費不止。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在路橋收費期限臨近時,無視群眾期盼,採取出售轉包的辦法,一次性收取巨額轉包資金后,讓接盤者繼續收費。

  第四,收費用途被改變。為了獲得授權,行政部門經常把收費使用的方向和用途說得非常必要,而一旦獲准,所收費用的方向和用途就發生變化。比如,以發展某某事業為理由申請的某某基金,一旦獲批后,就由扶持貧困地區挪用為內部發獎金。

  第五,收費監督被漠視。行政收費的申請一旦被批准,收費的使用就成了行政部門的內部事務,目前最流行的是“收支兩條線”,最多給公眾一個空泛籠統的交代。有人大代表要求政府官員說明某些收費的用途時,得到的回答竟然是,“我為什麼要說明?”

  第六,收費權限被外包。作為收費直接主體的一線公務人員缺乏服務意識和公民意識。更有公務人員連收費的事權也外包,最典型的例子是有的警察把違章罰款權授予城管,讓那些本無權限的外聘人員到處去貼罰款單。

  就短期而言,迫切需要對亂收費嚴格限制。

  1.限量。在當前相關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暫停一切收費項目授權。當前要重點清理大范圍、大數額收費項目,確保收費總量大幅減少。

  2.限責。把行政收費總量佔比納入常規統計公布的信息范圍,在收費授權時同時規定收費必須履行的責任,對不願公開收費目的、用途的申請不予授權。

  3.限權。所有收費項目的主體不得變更、轉移。嚴禁收費權限外包。

  4.限用。對收費超范圍、超規定,使用中存在私分挪用的部門,設定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增加收費的規定,以此作為對行政行為不誠信的懲戒。

  5.限時。所有收費授權,必須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對超時收費的必須實行追訴追究制度。

  就中長期而言,要建立公開、公平、透明、完善的收費法規制度體系,《行政收費法》亟待出台,同時要:

  1.建立收費許可授權的多元評價體系和收費使用評價制度。在收費審批期間,必須進行公開、廣泛的聽証制度。把行政收費的數量、使用情況等,作為政務公開的常規事項。

  2.完善企業和公民申訴制度。當前缺乏對亂收費的懲罰制度。比如,警察罰款即使通過申訴被証實不當,也只是取消處罰而已,缺乏賠償機制。完善申訴制度,就是要賦予企業和公民對不當收費申訴勝訴后獲得賠償和補償的權利。

  3.設立收費負擔指數。在企業中設立收費負擔定量記錄制度,在公民中設立收費負擔定性評價指標,形成統一的指數體系,挂鉤當地領導部門政績評定,挂鉤收費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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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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