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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提低”進程加速 農民工最先受益

2013年03月10日14:31    來源:經濟觀察報    降蘊彰    字號:
摘要:記者獲悉,在2月收入分配改革總體方案公布之后,人社部正在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低收入職工工資合理增長的相關文件,目前基本成型的就有工資支付條例、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勞務派遣規定等多項條例制度,預計從下半年開始,相關政策文件將陸續推出。

據經濟觀察報消息 我國收入分配“提低”進程正在加速,而其中最先受益的將是對最低工資標准依賴性較高的農民工群體。

記者獲悉,在2月收入分配改革總體方案公布之后,人社部正在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低收入職工工資合理增長的相關文件,目前基本成型的就有工資支付條例、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勞務派遣規定等多項條例制度,預計從下半年開始,相關政策文件將陸續推出。

根據國家統計局、人社部等部門掌握的情況,截止到2012年底,全國農民工總量已經高達2.63億人,而其中絕大部分都集中在住宿餐飲、建筑、物業保安、零售、美容美發等行業,屬於在城市就業的低收入群體,未來人社部等方面將通過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提高集體合同簽訂率、規范勞務派遣等途徑,著力解決農民工工資過低的問題。

按照收入分配方案提出的要求,到2015年絕大多數地區最低工資標准將達到當地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40%以上,按照這一硬性指標,相應地,農民工工資將有較大幅度的提高。

  “提低”加速

最低工資標准是保障低收入群體尤其是農民工工資收入的基本制度,是人社部等部門直接干預勞動力市場、縮小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根據人社部的統計,在整個“十一五”時期,全國各地平均調整最低工資標准3.2次,年均增幅為10%﹔從2011年開始,全國最低工資標准調整速度明顯加快,提高幅度也明顯增大,2011年提高最低工資標准的省份是24個,2012年是25個,兩年增幅都超過20%。

數據顯示,2013年已經有北京、浙江、河南、陝西、貴州、廣東、江西等十幾個省份提高了最低工資標准,其中去年排名墊底的江西提升額度最大,由去年的870元提高至1230元,調整后,江西的最低工資標准進入全國中等水平,廣東則依然排在首位。

前述人社部人士表示,每年各省提高最低工資標准,都會給農民工工資帶來相應的增長,二者的平均值基本上呈平行狀態,這表明,農民工工資對最低工資標准的依賴性較高,同時也間接地反映了農民工工資水平偏低,受到最低工資標准的“強約束”。

如果僅從最低工資標准提升的幅度來看,近幾年農民工工資應該說已經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但事實上,從整個“十一五”到現在,全國農民工平均工資與整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差距還在繼續擴大。與最低工資的國際標准相比較,我國最低工資標准佔人均GDP的比重、佔平均工資的比重也都明顯偏低。

人社部統計分析顯示,2006年-2009年,農民工平均工資年均增長12.8%,明顯低於同期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均15.5%的增長幅度,相當於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重也由2005年的57.2%下降至2009年的51.94%。2009、2010、2011年,這3年農民工平均工資分別是17004元、20280元、24588元,而同期城鎮單位在崗職工的工資分別是32736元、37147元、42452元,差距之大,顯而易見。

與國際標准相比,去年我國的最低工資標准是人均GDP的21%,而世界上是人均GDP的58%﹔我國最低工資標准是平均工資的21%,而世界上是40%-60%。國務院參事任玉嶺等專家認為,必須盡快完善最低和最高工資制度,人社部勞動工資研究所原所長蘇海南則表示,目前對高收入群體的調控阻力較大,把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作為改革先行一步的重點比較現實可行,也便於操作。

標准過低

對於我國現行最低工資標准尤其是農民工工資偏低的“症結”,從2011年開始,有關部門就開始通過多種途徑推動各省提高最低工資標准,國務院在2011年3月出台的“十二五”規劃綱要和2012年6月頒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2012-2015年)》中,都已經明確提出,到2015年絕大多數地區最低工資標准應達到當地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40%以上。此次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再度重申要實現這一目標,這足以說明國家推動與國際標准接軌的決心和信心。

具體到針對提高農民工工資方面,人社部等也是從2001年就開始啟動了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專項行動,到目前為止,已基本實現一半以上的省份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此外,近兩年人社部要求各省普遍建立的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准報備制度,企業一線職工工資增長不低於企業平均工資增長等,也都是針對提高農民工工資實施的一系列有效政策。

進入2013年,人社部方面在督促各省提高最低工資標准的同時,還加快了制定和完善相關促進中低收入職工工資合理增長的相關文件,預計從下半年開始,工資支付條例、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多項條例制度將陸續頒布。

增加“含金量”

按照2004年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我國各省的最低工資標准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參加全國兩會的廣東中山市市長陳良賢認為,由於近年來物價波動較大,“CPI常常跑到了最低工資的前頭”,他認為,目前對最低工資標准規定的最少兩年一調顯得間隔時間太長,難以起到切實保障低收入群體的作用,因此,人社部等方面應加緊建立“最低工資標准”與CPI的聯動機制。

海南省公路勘察設計院院長施耀忠認同陳良賢的觀點,認為在《最低工資規定》中,還缺乏更具體更嚴格的“明確規定”,應該多一些“含金量”,他舉例說,現在有一些省份的最低工資標准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而有些省份職工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計算在職工最低工資之中,造成的結果是,表面上看,各地工資都相差不多,但實際卻大相徑庭。

對於來自地方代表的兩會建議,全國總工會法律部副部長謝良敏補充分析說,最低工資標准是正常工作時間勞動的最低報酬,不包括加班工資、各種福利待遇,現在一些企業是按最低工資標准給農民工發放工資,也沒有任何福利待遇,遇到這種違規情況,農民工本應該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但不少農民工都是選擇“忍氣吞聲”,一方面是由於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另一方面是怕失去工作。

謝良敏認為,對於推動低收入者尤其是農民工薪資水平,僅靠制定最低工資標准線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盡快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特別是要求各地盡快建立與CPI、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聯動的最低工資標准增長機制。

多位法律專家還建議,應提高最低工資立法層次,由人大單項立法,制定“最低工資條例”等法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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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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