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於世平代表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今后我們檢察機關在依法辦案、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向全社會廣泛宣傳、介紹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使人民群眾都了解。 |
3月1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新聞中心組織新華網等12家網站,聯合舉辦主題為“強化監督 執法為民”的網絡訪談,邀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於世平、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克勤、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局局長林志梅3名檢察系統全國人大代表,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
[央視網記者]謝謝主持人,央視網網友想請問一下於世平代表,一些老百姓不清楚檢察機關到底是做什麼的,請您介紹一下檢察機關的職能,如何能讓更多的老百姓了解檢察機關?
[於世平]非常感謝央視網,感謝這位網友提出了一個關於檢察機關基本職能的問題。由此,使我也感覺到,對於宣傳檢察機關職能的工作我們還沒做到位。所以,借此機會,我願意回答這個問題。根據我們國家的《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定義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那麼,如何理解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作為老百姓就很難理解。我想用最通俗的語言,結合我自己從事檢察工作的實際,從兩個層次給大家做一個介紹。
第一,從辦理刑事案件過程當中來說,檢察機關有三項基本職能。一個是對公安機關提請的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擁有批准逮捕的權力。比如說發生了一個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接到了舉報以后,初步審查確定了犯罪嫌疑人。那是不是符合逮捕條件?就由檢察機關來審查,這也是我們檢察機關每年處理的大量的案件,我們內部叫做批捕的案件,這是一項基本的職能和任務。
第二,就是對職務犯罪案件擁有直接立案偵查的權力。職務犯罪案件,就是我們平常老百姓講的領導干部以權謀私的案件,這一類案件,不是由公安機關來啟動,而是由檢察機關立案進行偵查的,這就是我們平常所講的反腐敗的案件。
第三,對普通刑事案件以及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還擁有起訴的權力。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就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証據最后作出判決。我是從辦理刑事案件、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的這個角度講了這三項基本的職能和任務。
第三,對普通刑事案件以及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還擁有起訴的權力。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就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証據最后作出判決。我是從辦理刑事案件、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的這個角度講了這三項基本的職能和任務。
第二個層次,我想從法律監督的角度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們還有以下幾項職能。第一、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負有監督的職責。包括我剛才講了,公安機關普通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來進行審查逮捕,這也體現了對偵查機關的一種監督。所以,每年我們除了批准大量的案件之外,還對一些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符合逮捕條件的,退回偵查機關進一步補充偵查,這也體現了法律監督的職能。
第二、檢察機關對法院的三大審判負有監督的職責。具體體現為如果法院對於三大訴訟當中處理的案件認為有錯誤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訴,還有另外一條渠道即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每一年我們檢察機關通過這項職責辦理大量案件來確保司法公正。第三,是對執行刑罰的監督。在執行刑罰的過程當中,是不是嚴格依法,是不是充分保護了罪犯的合法權利,這個檢察機關也負有監督的職責。
具體就是對監獄、勞教場所、看守場所,檢察機關都要派出人員,有的是設置了檢察室常駐在那裡。通過這樣的工作,對執行刑罰的這些機關的執法過程,我們都進行全程的監督,每年我們也發現了一些問題,提出糾正的意見,促使監獄、看守所、勞教所改進工作,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與此同時還保護了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人身權益、民主權益,體現了我們國家的司法進步、民主和文明。這是檢察機關的幾項基本職能。
由此,給我一個啟示,今后我們檢察機關在依法辦案、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向全社會廣泛宣傳、介紹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使人民群眾都了解。這樣的話,既有利於監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也有利於推行檢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另外也有利於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對這個問題我就回答到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