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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危害食品安全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2013年03月12日10:26    來源:新京報    張立勇    字號:

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五個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升級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更有力地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河南法院審理“瘦肉精”系列案件的成功實踐,引起了我們進一步完善有關食品安全立法的思考。為更加有力地震懾食品藥品違法犯罪,保護民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建議將《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五個罪名——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罪,納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當中,從刑事立法上旗幟鮮明地表明國家嚴厲打擊這些犯罪的決心。理由如下:

其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破壞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則是公共安全。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設定之時,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國家著眼於保護市場經濟秩序,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列入該章無可厚非。但隨著時代發展,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對社會公共安全的侵犯日益嚴重,尤其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產生了極大的危害和影響。因此,應把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需要放在首位,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五個罪名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體系,從而更加有力地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公私財產權。

其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

社會危害包括實害和危險兩類。危險是指即使沒有造成客觀實際的結果、但已形成了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危險”足以生成某種實害結果的發生,這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最本質特征。食品、藥品等是公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藥、劣藥等直接影響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危。《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由“結果犯”修改為“行為犯”,去掉了“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這一后果要件的表述,就是考慮到此類犯罪具有嚴重的危險性。換句話說,犯罪者一旦實施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行為,就足以造成對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的威脅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損失。

其三,人是最寶貴的。食品、藥品安全保障實際上是對人權的保護,是對公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維護。現階段,我國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存在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全面解決,如食品、藥品安全標准不統一、檢測檢驗技術落后、監管部分權限劃分不清、管理混亂、對相關犯罪打擊懲治不力等。因此,把對此類犯罪的懲治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不僅體現了對人民生命的尊重和保護,也是科學發展觀在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的切實體現。

最后,治亂必須用重典。違法成本太低,刑法的震懾力不夠是食品、藥品領域安全問題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保護好民眾的糧袋子、藥罐子已刻不容緩,應當在刑事立法上開宗明義地表明國家嚴厲打擊上述犯罪的決心,讓膽敢以身試法者承擔更重的刑事責任,使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的代價,警示后來者。

□張立勇(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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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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