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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稱非法套取公積金成"半公開"產業 手續費達17%

2013年04月26日09:10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摘要:自稱能夠辦理套取公積金的男子稱,提取金額不同,手續費的標准也不同,提取金額30萬以上,手續費是10%﹔提取金額10萬左右,手續費是17%。

“正常情況下提不出的公積金,交給我們,隻要15天就能提出來。提取金額不同,手續費的標准也不同,提取金額30萬以上,手續費是10%﹔提取金額10萬左右,手續費是17%。”一位自稱可辦理提取公積金業務的男子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

作為我國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在現實中,“低存低貸”、“強制儲蓄”的住房公積金在降低部分繳存者購房成本的同時,也面對著“劫貧濟富”、“劫貧濟貧”的爭議和花樣百出的非法套取。對此,專家指出,解決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現實中暴露的諸多問題,不僅應嚴厲打擊非法套取,也應統籌設計,增強各地公積金統籌程度,並通過拓展投資、投資收益反哺、“限高保低”等多項措施,確保更多中低收入繳存者享受制度紅利。

非法套取手段花樣百出

《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了解到,在我國很多城市,“套取公積金”已成為半公開的地下產業。不僅街頭“提取公積金”廣告屢見不鮮,在百度搜索“提取公積金”關鍵詞,也可以發現大量協助繳存人非法套取住房公積金的信息。

通過百度搜索,記者聯系到一位自稱某投資理財有限公司負責人的男子。他表示,按照規定,買房、租房、大修等原因都可以提取公積金,但是提取的各種標准很嚴格。如果不按照規定的用途,住房公積金是很難提出來的,所以才會有他們這個行當。

“以前人們主要通過虛假購房憑証套公積金,現在住房公積金中心與房管局、央行征信系統以及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已經聯網,用這種辦法套取公積金根本不可能﹔過去還有通過假租房套公積金的,簽一份虛假的租房協議,一個月房租幾萬塊錢,一次提一年的,也能一次提出幾十萬公積金,但是這種辦法‘太假了’,公積金中心也採取了相關的限制措施,租房提取不能超過一定的標准,所以這種辦法也不行。”他說。

業內人士指出,在目前的制度設計下,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許多公民基本信息都未能聯網,對於一些非法套取行為,雖然能通過實地考察、實地調檔等方式予以遏制,但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太高。除此之外,確實有一些套取方式游走在法律邊緣,沒有明確的法律予以監管,這都是很現實又亟須解決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制度社會效益大

專家表示,盡管在現實中出現了花樣百出的非法套取行為,但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20年的實踐中,仍然體現了顯著的社會效益。

“在今天看來,住房公積金主要是用來個人住房貸款的,而在制度設計之初,主要是為了給房改籌資。”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黨委副書記李德峰表示,“上世紀90年代初,上海房改遇到巨額的資金缺口,於是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由個人的工資出一部分錢,企業出一部分錢,支援全市的住房建設。由於上海的公積金‘試點’卓有成效,不久之后,各地也陸陸續續建立了住房公積金。”

據了解,各地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之初,主要用於支援“房改”、“危改”。以最早一批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天津市為例,1992年5月,在天津市建設資金奇缺的情況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首次向河西區平改辦、天津起重設備廠發放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1000萬元和100萬元。截至2000年底,中心已累計向總面積4900多萬平方米的1400多個項目投放建設資金110億元,佔“八五”、“九五”期間天津全市住房建設資金的四分之一。在住房公積金的支援下,著名的大片危改項目謙德庄、春華裡得以順利完成,華苑、梅江等大片居住小區也得以啟動。

隨著“房改”逐漸退出歷史舞台,住房公積金的主要職能也演變成支持職工住房貸款以及支援保障房建設。中央財經大學民生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壯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最大的歷史貢獻在於,從源頭上建立起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機制,促進了住房的公平分配、公開分配和按勞分配,有效避免了福利分房時代的諸多弊端。

同樣以天津為例,截至2012年底,天津全市共有3.8萬家單位235.9萬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1543.1億元,向56.8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1194.8億元。由於公積金貸款利率較低,有效減輕了職工的貸款負擔。另外,在保障房建設方面,1997年,天津通過住房公積金增值建設廉租房———普康裡﹔2010年,天津市成為全國首批28個試點開辦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的城市之一,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共向秋麗家園、秋怡家園、民盛園、天欣家園四個公租房項目發放貸款12.3億元。通過支援保障房建設,解決了大量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社會效益非常顯著。

為何被指“劫貧濟富”

北京大學房地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馮科認為,許多高收入的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和比例都很高,作為一種“福利”,提高住房公積金既能達到避稅目的,又能使員工享受廉價的公積金貸款,可謂一舉兩得。“窮人”的錢支援了“富人”,恰恰違背了住房公積金保護中低收入者利益的制度設計初衷,因此住房公積金的制度紅利要流向誰的問題必須明確。

中國房地產學會副會長陳國強認為,住房公積金是我國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也是我國住房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有專家表示,如今住房公積金的主要作用已經轉為支持個人住房貸款。對於各地頻現的“非法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應該理性看待,並對“貓鼠博弈”背后的深層問題有所反思。

“近年來房價上漲過快,是催生非法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重要原因。”李德峰認為,“在房價高企的背景下,很多中低收入繳存者無力支付首付,所繳存住房公積金能獲得的貸款額度也不夠買房。比如在北京,很多低收入家庭如果僅靠公積金貸款是無力買房的,他們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長期沉澱在個人賬戶上,無法提取。”

業內人士認為,對這些“隻繳不取”的低收入群體而言,繳存住房公積金既不能達到購房目的,又降低了當期收益。而他們繳存的公積金則被用於向收入相對更高、能支付得起首付的人貸款,並以廉價的公積金貸款買房。這也是住房公積金屢屢被指“劫貧濟富”的根源所在。

廣東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馮顥指出,大部分中低收入職工沒有足夠的支付能力去購房建房,沒有足夠的償還能力申請貸款,隻能把錢存著,為別人提供貸款資金。他們實際上是以損失自己的購買力而為這個制度作出貢獻,支撐這個制度正常運作和發揮作用。這個現象是通過減少多數繳存人的效用或福利,去增進少數人的效用或福利,恰恰與帕累托最優的實現相背離。

“低存低貸”運作模式存弊端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低存低貸”政策,暗藏多重問題。業內人士認為“低存”帶來的直接問題就是繳存者的收益過低,而這個問題首先源於公積金的投資渠道過於狹窄。按照現有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途徑隻有三種:第一是住房公積金貸款,賺取存貸利差﹔第二是存在銀行作中長期存款﹔第三則是投資國債。而這三種增值渠道,根本無法保証較高的收益水平。在保障“低貸”的背景下,就更難實現“高存”。

對於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存款收益,1999年9月21日央行規定:“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仍按結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仍按結息日挂牌公告的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按年結息”,這個規定至今一直沒有變化。

按此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息最高也就是三個月定期存款利率,不僅低於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更低於市面上的各種理財產品的收益率。由此可見,對於繳存人來講,大量的沉澱資金如果無法取出,事實上根本跑不贏CPI,處於貶值狀態。

與此同時,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利率也低於商業銀行貸款,而“低貸”恰恰是以對繳存者的“低存”為基礎。通過“低存低貸”,進而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

住房公積金增值的分配機制,決定了即使住房公積金獲得了較高的增值,也與繳存者無關。按照現有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收益分配包括兩個部分,一是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的收益,二是增值收益。管理機構運作住房公積金產生的業務收入,減去業務收入(其中包括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后才作為“增值收益”核算。“增值收益”的分配次序為:第一,貸款風險准備金﹔第二,管理經費﹔第三,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也就是說,無論住房公積金增值多少,繳存者所獲得收益都是鎖定的。

馮顥指出,這種制度設計,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的初期應該是出於對職工個人收益的保護,因為業務收入必須先分配了職工的存款利息,才可計算“增值收益”,哪怕沒有“增值收益”,也必須先分配職工個人存款利息。但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這種設計不僅與保護職工個人存款收益的目的越離越遠,甚至起到了“損害”的作用。

業內人士指出,這種“低存低貸”的運作模式產生了很多弊病。首先,住房公積金投資過於低效,導致大量沉澱資金長期處於貶值狀態﹔其次,繳存者繳存收益過低,且與住房公積金投資收益幾乎無關,這一方面致使繳存者不支持拓展公積金投資渠道,另一方面導致社會上套取公積金的行為愈演愈烈。

專家指出,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為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同樣帶來“劫貧濟貧”的問題———大量中低收入職工本身難以獲得公積金貸款,其收入又沒有低到住廉租房的標准,他們繳存資金的收益事實上資助了比他們收入更低的群體。這導致中低收入職工既幫助了比起收入高的人貸款,又幫助了比其收入低的人住廉租房,成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淨付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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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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