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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冤獄案當事人否認提702萬元國家賠償說法

2013年04月28日08:46    來源:都市快報        字號:
摘要:當事人否認昨天媒體報道的702萬元一說 律師:不會透露具體申請金額 702萬不太可能實現.

張輝、張高平重大冤案有了新進展。

昨天上午,有消息稱,張高平的哥哥張高發透露,張高平叔侄倆已正式提出國家賠償和補償等,多項合計金額為702萬元。

不過,昨天下午,張高平本人澄清說,“702萬”只是哥哥的意思,關於賠償申請的相關事宜已全權委托律師阮方明。

阮方明則在接受採訪時說,自己不會披露申請賠償的具體金額,這對張高平叔侄是不利的。

省高院有關人士則說,確已收到相關申請,已依法進入國家賠償的司法程序。

十年前,黃山市歙縣的叔侄倆張高平與侄子駕貨車去上海,捎帶了女孩王某,沒想就此卷入一起“強奸致死案”,蒙冤入獄,張輝被判死緩,張高平被判有期徒刑15年。

今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強奸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再審階段,根據DNA鑒定等相關事實、証據,法庭確認不能排除女孩王某系勾海峰(2005年殺害杭州女大學生吳晶晶的出租車司機,已被執行死刑)作案的可能。

2003年5月19日,杭州西湖區留下鎮留泗路東穆塢村路段水溝內發現一具女尸。

張輝、張高平案始末

2003年5月23日,案發當晚開車載貨、受托搭載被害人的安徽省歙縣張高平和張輝叔侄倆作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702萬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

根據昨日爆出的“浙江叔侄冤獄案當事人提出702萬元國家賠償”消息稱,索賠總金額702萬元,包括了冤案賠償、補償和補助等。

索賠清單中,最高的一項是“張高平為運輸個體戶,當時每月淨收入3萬元(有據可查),要求補償280萬元”。此外還包括“國家賠償及精神賠償180萬元”、“一次性購買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十五年,兩人共28萬元(十年冤獄勞動技能難以恢復要求解決養老問題)”及老母十年贍養醫療費、未成年女兒撫養費等共計12項。

昨天下午,記者聯系上了張高平叔侄的律師阮方明。

提到申請的具體賠償金額,他說,他是絕不會披露具體數字的,因為這對張高平叔侄來說是不利的,目前被隨意透露及傳播的“702萬元”的這個數字很可能讓張高平叔侄倆拿不到錢還惹了一身騷。

他說,自己就賠償申請的相關事宜和省高院溝通過,高院雖然對張高平叔侄表示了極大的同情,也會在法律范圍內盡可能賠償兩人,並盡可能考慮他們的困難,給予補償和補助,但這同時,每一項賠償、補償或補助,也都需要相關証據証明。

索賠的每一項都需要找証據其實很難

“十年過去了,很難都找到証據的。”阮方明舉例說,比如張高平的前妻,在張高平被判入獄后,打了胎,與張高平離了婚,這打胎在申請賠償時就需要証據,而10年前的病歷還能保存著嗎?即使張高平的前妻恰巧保存著,想要拿到恐怕也要付出一些“代價”——之前有報道說,張高平洗清冤獄出獄后回到老家后不久,前妻聽說他獲賠450萬元,便前去索要6萬元補償,“如果這是真的,現在她一旦聽說賠償是702萬,是不是會要得更多?”

而事實上,阮方明昨天在電話中一直透露出這樣一個信息:702萬是不太可能實現的一個數字。

“這是一個對浙江乃至全國來說都可能是具有裡程碑意義的案子,這個案件的賠償金額將會成為今后相應案子的參考,所以省高院一定會非常謹慎的。”他說,而在所謂的702萬元中還包含養老保險等費用的補償,並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能不能獲賠還很難說。

隨后,記者電話聯系上張高平,問及“702萬元”的賠償金額是如何得出時,他立即反駁說,自己沒有這樣說過,“大哥是有這麼個意思,也就是他的意思,我沒說過。侄子張輝一向不會說話,肯定也沒說過。”

記者再問他自己如何考慮賠償時,他表示,這事已全權委托律師來辦,具體情況自己也不清楚。

若按去年的標准賠償約6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賠償方式和計算標准: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如第十七條第四項: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去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准,具體數額為每日162.65元。這是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資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按這個去年發布的賠償標准來計算,坐了近10年冤獄的張高平叔侄分別可獲賠約60萬元國家賠償金。

至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並沒有明確金額,2012年廣東一起冤案的賠償案中,關於此項金額的最終認定依據是該省高院、檢察院和公安廳聯合出台的《關於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規定:“十年以上的,賠20萬元以下”。

3月28日,省公安廳官方微博回應:這起錯案的發生,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作為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個環節,是有責任的,我們深感痛心,對當事人及家屬深表歉意。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奸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

4月12日,省委政法委副書記朱賢良在接受採訪時說:就這個案件而言,暴露出了執法中存在的不少問題。比如,少數干警執法理念有偏差,“有罪推定”、“疑罪從輕”的錯誤觀念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在一些環節未能很好發揮作用,致使本來可以發現和制止的一些問題沒有及時避免和糾正﹔少數干警執法行為不規范,隊伍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等。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改判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隨后,二人被送往新疆服刑。

3日27日,浙江高院新聞發言人唐學兵答記者問中透露:再審查明,本案中存在從同監犯獲取及印証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偵查程序和行為不規范、不合法的情形。

4月8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聯合調查組,對張輝、張高平錯案辦理過程中公、檢、法各部門辦案環節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並將根據調查情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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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甘肅一5年冤案獲賠34萬余元

2005年,民勤縣大壩鄉城近村盧氏一家三口被人搶走錢財后,慘遭滅門。同年12月30日,同村村民何世明、盧壽林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0年10月,武威中院三審最終裁定,因証據不足,指控犯罪事實不能成立,何世明、盧壽林被無罪釋放。因被違法羈押2094天,2011年兩人分別獲得298039.02元賠償金、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2012年 坐牢11年無罪釋放獲賠82萬

2000年11月15日,廣州市中院以“票據詐騙罪”判處黃立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廣東省高院發回重審后,2010年廣州中院以証據不足,宣告黃立怡無罪釋放。2011年黃立怡申請人身賠償金58.2129萬、經濟損失100萬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0萬。

2012年廣東省高院審理后認為,黃共喪失人身自由4094天,按照2012年最高院公布的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162.65元/天)補償計算黃立怡人身自由賠償金,共66.5889萬元。但經濟損失屬於間接的不確定損失,不屬於法定賠償范圍,故不予支持。另,精神損害撫慰金16萬元(按照廣東《關於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規定:“十年以上的,賠20萬元以下”。)

其他冤錯案獲得的國家賠償

4月13日,浙江高院副院長俞新堯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后,他當場代表省高院向他們表示道歉,並告知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並主動溝通,一旦他們正式提出申請,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盡快做好國家賠償等善后工作。

4月14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祺國接受採訪時說:張輝、張高平重大冤案的發生給我們的教訓是十分深刻的。原辦案的檢察機關在履行對本案的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和訴訟監督職能中,在辦案的一些環節上存在著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監督不力等問題。對此,檢察機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向張輝、張高平及其家屬表示深深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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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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