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南漯河郾城區法院對一起個人狀告公安局、要求公開死亡家屬鑒定勘驗信息的案件作出判決,不認可警方保密理由,要求其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公布相關信息。 |
人民日報鄭州5月13日電 日前,河南漯河郾城區法院對一起個人狀告公安局、要求公開死亡家屬鑒定勘驗信息的案件作出判決,不認可警方保密理由,要求其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公布相關信息。
2011年12月24日,河南農民工樊曉才介入一起斗毆后離奇失蹤,3個月后尸體出現在附近水塘。事發地漯河郾城區公安局以溺水結案,死者家人提出尸體外傷等多處疑點,要求公開死因鑒定、勘驗等報告材料,但以屬於“秘密”為由被公安局拒絕。死者妻子白文平提出過行政復議、重新鑒定申請、信息公開申請,還進行了申訴,走上層層信訪之路,但都無果。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白文平說:“人死了,總得死得明白。”她從郾城區法院上訴到漯河中院,法院才最終受理。
當庭激辯圍繞“樊曉才死亡相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機密”和“立案前的刑事偵查行為是行政權力還是司法權力”展開。
被告郾城區公安分局現已更名為城關分局,其辯稱,公安機關承擔行政職能和司法職能,立案初查是司法行為,過程中鑒定勘驗等相關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范疇﹔他們還援引《保守國家秘密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認為此案以重大刑事案件進行初查,信息屬於國家秘密,事關國家安全,屬於保密范圍,除辦案人員外,其他人無權知道。
4月28日,郾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觀點,既然公安方面以沒有証據証明有犯罪事實為由,對樊曉才之死不予立案,則該案沒有進入《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偵查等程序。而該法又沒有對立案前的初查作明確規定,所以警方初查並非《刑事訴訟法》授權實施的司法行為,而是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作為死者妻子,有知情權。
但一審判決中,死者家屬要求警方提供浮尸現場、解剖過程照片的訴求被法院駁回,認為照片涉及死者肖像權、隱私權,“不當傳播會造成一定的社會恐慌,影響社會穩定,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影響”,隻能安排原告查閱。白文平說,要照片就是想請專家解答,我自己能看出啥?她已再次上訴,要求實質性信息公開。
原告代理律師常伯陽說,此案具有普遍意義,用“保密”回應疑問的案件太常見了。“這種不透明必然引起死者家屬猜疑,也可能留下暗箱操作空間。信息透明公開,可以讓當事人認可其結論依據,可息訪息訴,節省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記者王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