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航達公司負責人任先生告訴記者,因為兩台設備均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所以在遭到如此嚴重的質量問題后,航達公司拒絕支付剩余的70萬元款項,並要求三一重工給予修復或更換配件並提供《產品合格証》,但對這些要求,庄重公司與三一重工均不予理睬。而隨后事件的發展更是讓整個航達公司都始料未及。 |
近日,內蒙一家機械租賃公司負責人任先生聲稱,其在2003年5月從代理經銷商處分別購買了三一重工生產的“三一”LTU90/LTU120瀝青攤鋪機和“三一”YZC12雙鋼輪震動壓路機各一台。然而在其將兩台機器出租給施工方后不久就相繼出現質量問題,雖然經過幾次維修但最終因屢修屢壞而遭到施工方拒用,從而給該機械租賃公司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然而在長達十年的訴訟過程中,由於內蒙法院的不作為,致使該企業至今無法獲得相應賠償。對此,記者電話聯系三一重工宣傳部長施奕青,截至發稿時對方一直沒有回應。
設備接連報修施工方拒用 航達公司卻成被告
2003年5月12日呼和浩特市航達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達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從代理經銷商內蒙古庄重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庄重公司”)分別購買了三一重工生產的“三一”LTU90/LTU120瀝青攤鋪機和“三一”YZC12雙鋼輪震動壓路機。據悉,以上兩台生產設備,攤鋪機價值260萬,壓路機價值65萬。
2003年6月1日與15日三一重工將攤鋪機和壓路機分別交付與航達公司。2003年7月15日航達公司將攤鋪機租賃給內蒙古鑫龍公司投入使用,但讓人沒想到的是,從7月22日攤鋪機傳送鏈條就開始崩斷,同時通道板也出現了嚴重的磨損斷裂,並在以后的施工當中每天有數次崩斷。在航達公司的要求下,2003年12月三一重工免費為航達公司購買的攤鋪機更換通道板和傳送鏈條。2004年5月航達公司將攤鋪機租賃給中鐵三局使用,然而在施工期間該攤鋪機傳送鏈條又開始每天數次崩斷,航達公司不得不再次向三一重工的售后服務部門提出修復、更換攤鋪機通道板和輸料刮板傳動鏈,但這次三一重工售后服務對此事卻並不理會。由於遲遲得不到解決,該攤鋪機無法完成施工作業,導致施工方中鐵三局將該設備提前三個月清退出施工現場。
與此同時,2003年8月1日航達公司將壓路機租賃給中鐵三局投入使用,但在隨后的使用過程中,該設備的前輪行走軸承和前輪液壓行走馬達均屢次發生故障。而三一重工的售后服務部門同樣是經過幾次修復后就再也不管了。無奈之下,航達公司為了履行租賃合同隻得自己出資更換后輪液壓行走馬達。
航達公司負責人任先生告訴記者,因為兩台設備均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所以在遭到如此嚴重的質量問題后,航達公司拒絕支付剩余的70萬元款項,並要求三一重工給予修復或更換配件並提供《產品合格証》,但對這些要求,庄重公司與三一重工均不予理睬。
而隨后事件的發展更是讓整個航達公司都始料未及。2004年10月庄重公司以航達公司拒付剩余款項70萬元為由將航達公司起訴到呼和浩特回民區法院,航達公司則立即以質量問題及三一重工不提供《產品合格証》為由提起反訴。
官司直打高院 租賃公司蒙受巨大損失
任先生告訴記者,在回民區法院的審理過程當中,航達公司曾向法院提出要求質量鑒定,但法院對航達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並沒有理睬,一審判決航達公司給付剩余款項70萬,附加違約金和利息19.32萬元。航達公司不服判決並上訴到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還自行出資委托“內蒙古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對該攤鋪機鏈條和通道板進行質量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該攤鋪機鏈條和通道板材質均為國產的普通材質,與“三一LTU90/LTU120瀝青攤鋪機”使用說明書中第三節明確標注的“所有與攤鋪材料接觸的零部件均由進口高耐磨鋼材料制造且方便更換”完全不符。但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對航達公司單方面做出的產品質量鑒定結果並沒有採納,最終維持一審判決,並於2005年將航達公司購買的攤鋪機扣押、查封。
隨后航達公司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同時,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對該案進行重新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要求三一重工提供相應的《產品合格証》,但三一重工始終無法提供,后經三一重工、庄重公司和航達公司同意,經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國家鋼鐵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該攤鋪機鏈條和通道板進行質量鑒定,鑒定結果與航達公司此前的鑒定結果完全一致。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即對該案作出撤銷一、二審判決並發回重審。
但呼和浩特市回民區法院在重新審理過程中仍然對“國家鋼鐵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鑒定結果及航達公司要求三一重工提供《產品合格証》的訴訟請求不予採納,並判決該攤鋪機無產品質量問題,要求航達公司給付庄重公司剩余款項70萬,附加違約金和利息19.32萬元。任先生告訴記者,這顯然是有失公允的,但當他們再次上訴至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時,中院卻維持了呼和浩特市回民區法院的重新判決結果。
漫長官司拖垮公司 消費者十年苦求說法
航達公司負責人任先生告訴記者,在以上庭審過程中他們均請求法院對該攤鋪機是否有《產品合格証》這一事由給予查明,但法院始終沒有理睬。無奈之下他們又將此案申訴到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2010年5月20日,高院做出終審判決,即航達公司給付庄重公司剩余貨款70萬元,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32萬元,而庄重公司需在三十日內為航達公司購買的攤鋪機更換進口高耐磨通道板和輸料刮板傳動鏈。但至今為止,三一重工和庄重公司也沒履行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內容。航達公司向回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對方不但一直沒有理睬,還將扣押、查封的價值260萬元的設備裁定給了庄重公司,用以抵消航達公司所欠剩余貨款。就這樣,在連續多年的上訴后,航達公司最終還是沒能勝訴。
在採訪中記者還了解到,任先生所在的公司是他和二十幾個單位同事集資辦的,就因為這個糾紛,他也被單位開除了,多年來他一直為這個事情奔走,就是想討個說法。他還給記者算了一筆賬,詳細說明了航達公司為這個事情而付出的代價。
首先,由於沒有得到法院公正的判決。致使航達公司給付庄重公司剩余貨款70萬元,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32萬元,最后法院還將價值260萬元的設備裁定給庄重公司,用以抵消航達公司所欠剩余貨款。
其次,2004年5月在中鐵三局租賃航達公司攤鋪機施工過程中,由於該攤鋪機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影響中鐵三局工程進度,中鐵三局將該設備提前三個月清退出施工現場,造成航達公司損失高達54萬元。
此后三一重工售后服務一直未對該設備的通道板和輸料刮板傳動鏈做出修復與更換,致使該設備一直無法正常使用,不能參與任何工程施工。按照每年施工10個月,每個月租賃費用24萬計算,從2005年5月至今,航達公司損失已達數百萬元之多,並因此而頻臨破產。
而對於這些集資入股航達公司的單位職工來說,由於法院的不公正判決,致使這些職工多年的血汗錢流失,家庭生活十分困難。到現在為止,任先生始終認為,三一重工根本就沒有相關設備的產品合格証。(記者鄭常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