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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世立出獄圖謀東山再起 或重握40億資產

2013年09月10日09:41    來源:人民網-中國經濟周刊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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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網絡

8月7日,曾經的湖北首富、東星集團掌門人蘭世立提前出獄了。與入獄前的高調相比,出獄后的蘭世立沒有在公開場合亮相。

鼎盛時期的東星集團、蘭世立旗下主要有兩塊資產:東星航空和東盛地產。東星航空在2009年3月14日被民航中南局停飛,同年8月宣告破產。

彼時,為了拯救東星航空而作為融資工具的東盛地產亦陷入股權糾紛,其股權在2012年5月10日被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給自然人李軍、楊嫚。據蘭世立侄女、東星集團總裁助理蘭劍敏透露,東盛地產現估計價值超過30億元。其核心項目為“光谷中心花園”(現為“光谷國際廣場”)。

而早在2010年4月8日,蘭世立就被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逃避追繳欠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從戴著民營航空第一人光環的湖北首富到深陷囹圄,蘭世立曾經的殷實資產幾近“耗盡”。

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民事裁定書讓價值超過30億元的東盛地產的最終歸屬發生了變數,其所有權可能再次回歸蘭世立。本刊記者獲得的上述民事裁定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東盛地產股權的判決要求發回重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此外,在今年6月19日,湖北省高院對東星集團與鐘祥市政府下屬的鐘祥旅游投資開發總公司關於鐘祥風景區經營權一案也發回荊門市中院重審,此前,荊門市中院的判決支持了后者將鐘祥風景區經營權從東星集團手中收回。蘭劍敏透露,這起訴訟涉及的資產市值目前超過10億元。

蘭世立能借助這次資產的爭奪,東山再起嗎?

至少,在獄中時的蘭世立已經展現了雄心。“蘭世立說,東星集團的厄運結束了,東星集團要站起來了。”一位5月份在洪山監獄會見過蘭世立的人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股權轉讓還是融資抵押?

這起現在估值超過30億元的東盛地產的股權糾紛案,核心在於2008年7月7日蘭世立方與李軍、楊嫚一方簽訂的關於東盛地產的“股權轉讓協議”是真實的股權轉讓還是作為融資抵押的手段?

蘭劍敏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在2008年,由於全球金融危機,造成航空公司燃油成本成倍上漲,同時由於地震、雪災等影響,市場嚴重萎縮,投入巨資的航線無法贏利,東星航空的資金鏈非常緊張。為了拯救東星航空,東星集團不得不借助東盛地產為東星航空進行融資活動。

根據蘭世立方代理律師、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有西的陳述,2008年1月21日,蘭世立向融眾企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稱“融眾管理”)借款1000萬元。其中東盛地產作為擔保人,這是東盛地產第一次同融眾集團發生擔保債務,融眾管理母公司融眾集團董事長謝小青代表融眾簽字。

三個月后的2008年4月18日,為了進一步獲得融資,蘭世立方面與融眾集團簽訂資產托管協議,雙方約定蘭世立一方將東盛地產委托給融眾管理經營。

記者注意到,在這份托管協議中,蘭世立一方需要每月支付給融眾管理的委托管理報酬高達790余萬元。

蘭劍敏告訴記者,當時蘭世立方與融眾管理發生借貸關系是由武漢市一位政府官員介紹的。“融眾集團之所以收取高額管理費是企圖借合法的管理費掩蓋其對東星集團發放高利貸的事實。”

事情到此並未結束,這些融資仍不能滿足東星航空的資金需求。

東星集團內部人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當時高盛集團想用1億美金收購東星航空的25%股份,但由於高盛集團是外資,而民營航空沒有外資注入的先例,此事必須通過商務部的審批,“但是,我們的審批走到一大半流程的時候,受雷曼兄弟倒閉的牽連,高盛集團單方面停止了收購。”

此時,蘭世立認為金融風暴不會持續,熬過幾個月之后,高盛資金注入還是有可能的。在資金重壓之下,蘭世立孤注一擲,選擇通過轉讓東盛地產股權的方式,以期獲得3.15億元資金挽救他一手打造的東星航空。

根據2008年7月7日的這份股權轉讓協議,蘭世立一方將東盛地產全部股權轉讓給自然人李軍、楊嫚,以獲取3.15億元資金。

但蘭劍敏向《中國經濟周刊》透露,這份股權協議,從始至終都是與融眾集團在談,李軍、楊嫚始終未現身。之后的股權轉讓資金也是由融眾集團付款。

融眾集團在7月24日變更東盛地產的工商登記法定代表人和股權后,隻支付了8550萬元,之后便以東盛地產存在諸多事前未告知的債務問題為由不再支付。

陳有西認為,當時的東盛地產優良資產達到20多億元,隻以3.15億元轉讓,這樣的股權轉讓合同顯失公允,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該合同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股權質押貸款。股權只是在借貸時被用來臨時抵押,在資金鏈危機解決后將被全部贖回。

蘭劍敏也表示,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公司股權是不可以辦理股權抵押手續的,民間借貸也大多使用股權轉讓形式進行質押。

不過李軍、楊嫚及融眾集團方面的代理律師認為,此股權轉讓協議是真實有效的,並不是融資的抵押。同時否認李軍、楊嫚是替融眾方面代理受讓股權。之所以由融眾方面代為支付股權轉讓款,是受李軍、楊嫚方的委托所致,這是正常的商業行為。

隨后蘭世立一方將這份股權協議方訴至湖北省高院,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2012年湖北省高院一審駁回了蘭世立等人的請求,彼時東盛地產的估值已達30余億元。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的發回重審,東盛地產的歸屬再生變數。

蘭世立冒險融資想得到3.15億元,隻換來了8550萬元。最終東星航空仍然難逃被監管方停飛和破產的厄運。

簽章系偽造?

蘭世立對於東盛地產的爭奪,在司法層面博弈著。但關於東盛地產股權轉讓的“假章風波”讓這場爭奪更顯吊詭。

今年6月16日下午,蘭劍敏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在調取東盛地產工商登記資料時,發現東盛地產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股東大會變更決議》、《出資轉讓協議》中蘭世立的簽名及東星集團的印章皆系偽造,已將新証據遞交法院。”

蘭劍敏原本認為是蘭世立本人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出資轉讓協議》,但因二審訴訟程序的需要,在前往湖北省工商局查閱東盛地產公司檔案登記資料時意外發現,東盛地產的股權轉讓協議被造假。后經蘭世立本人証實,其本人沒有簽署過此次變更資料中的《出資轉讓協議》,甚至不在現場。

6月5日,東星集團通過武漢洪興公証處向蘭世立本人調取了親筆簽名的樣本。蘭世立方代理律師、京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軍表示,公証書是為了將來法院如果需要做筆跡鑒定,將以這個為樣本和股權轉讓協議進行比照。

張軍表示,“我們已在5月14日將這些証據上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在湖北省工商局核查屬實,偽造的股權變更轉讓協議在民事上來說屬於無效行為,可以請湖北省工商局做出行政處理決定,撤銷股權變更登記。而且使用假造他人簽名和公章的方式將他人巨額財產(東盛地產注冊資本是1.5億)非法轉移,涉嫌刑事犯罪。”

截至發稿時,記者一直未能撥通融眾集團董事長謝小青的電話。

此前,謝小青接受採訪時表示,東星集團對融眾方面所謂偽造股權轉讓簽名及印章的指責,純屬無稽之談。

謝小青還引述蘭世立在《東星十八年》一書第263頁的描述作為股權轉讓真實性的佐証:當時,光谷中心花園主體工程已基本完工,但由於集團將重點放在了東星航空,導致其缺乏后續資金,將其出售后,不僅不需要再投入資金,還可以為航空公司救急,也算一舉兩得。

不過,蘭劍敏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在本案中作為股權受讓方的李軍、楊嫚始終未出現,而自稱與股權轉讓毫無關系的謝小青卻出面回應,這恰恰表明了東盛地產的股權轉讓是融眾集團在背后操作。

壯心不已

當初的蘭世立將省委機關的工作辭掉,進行創業,並一手打造了中國民營航空第一家的東星航空。此次出獄之后,蘭世立會甘於寂寞嗎?

蘭劍敏未直面回答記者的疑問,只是表示,“東星集團的未來方向要視狀況而定。”

而留給蘭世立東山再起的資本除了懸而未決的東盛地產30余億元的資產和可能回歸的市值超10億元的鐘祥風景區經營權外,據記者了解,東星集團旗下目前還有旅游、房地產、投資等產業。

蘭世立是否還會進軍航空產業?蘭劍敏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其與蘭世立會面時間很少,沒有時間談論這些。

今年5月,雲南瑞麗航空和山東青島航空兩家民營新航企籌建初審獲批,民營航空業或將重獲生機。

中國民航大學臨空經濟研究所所長曹允春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民營航空要多給社會造福利,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線網絡是有限的,中國土地面積遼闊,民營航空公司的參與對老百姓來說是件好事,從行業發展和對社會的作用來說,都是必要的。”

“東星航空破產的部分原因是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但蘭世立在管理和對這個行業的理解上也存在問題。”曹允春說,“蘭世立很喜歡冒險,在東星旅游業做得最好的時候去買飛機,就是對這個行業缺乏深刻的認識。民營企業想要踏入航空領域,必須掌控行業規律、深層次理解行業、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

“在獄中的蘭世立很樂觀,他曾開玩笑說,要把昆侖山和喜馬拉雅山打個缺口,讓印度洋的暖濕氣流吹到我國西北部來。”上述在監獄中會見過蘭世立的人士告訴記者。

顯然蘭世立壯心不已,如果在這場資產爭奪戰獲得勝利,無疑增添了其重新進軍航空業的資本。

蘭世立資產爭奪大事記

2008年

1月21日

蘭世立向融眾管理借款1000萬元,東盛地產擔保。

4月18日

蘭世立與融眾集團簽訂資產托管協議,將東盛地產委托融眾管理經營。

7月7日

關於東盛地產的股權轉讓協議簽訂。

7月24日

東盛地產工商登記變更后,蘭世立隻收到股權轉讓款8550萬元。

2009年

6月10日

湖北省高院正式立案審理東盛地產股權糾紛案。

2012年

5月10日

湖北省高院就東盛地產股權糾紛案一審判決,蘭世立敗訴。

6月8日

荊門市中院判決鐘祥風景區經營權一案,蘭世立敗訴。

2013年

6月19日

湖北省高院將鐘祥風景區經營權一案發回荊門市中院重審。

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將東盛地產股權糾紛案發回湖北省高院重審。

(來源:人民網-中國經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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