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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中星自稱倒手時爆炸裝置爆炸 被判6年

2013年10月15日09:14|來源:中國新聞網|字號:

    中新網10月15日電 “首都機場7·20爆炸案”15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根據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攜帶自制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當晚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在遇到警察現場執法時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一名警察輕微傷。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冀中星被警方當場控制。

  9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冀中星躺在移動病床上接受了兩個半小時的庭審。冀中星的父親、哥哥、妹夫和其他親屬共5人旁聽了本案庭審。

  公訴機關認為,冀中星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指控,冀中星主觀上屬於間接故意,其行為是在違背社會普遍價值觀的情況下實施的。冀中星故意制造爆炸物,且進行了犯罪准備。在機場冀中星喊“我有炸彈”,說明他明知其行為對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都有威脅,他對自己的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有明確認知。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冀中星自辯稱不是故意爆炸,去首都機場也是表達個人訴求。冀中星稱,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后,他怕民警搶手裡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個手,之后就發生了爆炸,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為是過失行為。

  冀中星還表示很后悔,有事情不應該以危險的方式,而應該通過正常的途徑解決。

  庭審中,劉曉原、李方平兩位辯護律師為冀中星進行了無罪辯護。辯護人認為,冀中星引爆爆炸物,主觀上不是出於故意,也沒有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因此,冀中星既不構成爆炸罪,也不構成過失爆炸罪。 

(責編:邢若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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