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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40年回顧:累計少生4億人

2013年11月16日19:53|來源:法制晚報|字號:

  法制晚報訊 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醞釀於上世紀50年代,啟動於上世紀60年代,大規模實施是1973年以后,1982年定為基本國策,2001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教授顧寶昌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計劃生育政策總體符合人口發展的趨勢,符合社會的趨勢。

  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發言人、宣傳司司長毛群安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40多年,我國由於計劃生育累計少生了4億多人,大大減輕了人口過快增長對資源環境帶來的壓力。

  “如果當初不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現在我國人口恐怕要達到17億至18億,人均耕地、糧食、森林、淡水資源、能源等將比目前降低20%以上,不僅資源環境難以承載發展的需要,而且經濟社會發展也不可能達到現在這個水平。”毛群安稱。

  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到1970年,我國的生育基本處於放任狀態。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政府照搬蘇聯的人口理論和人口政策,在政策和輿論上主張學習蘇聯獎勵多生育的做法,對多生孩子進行鼓勵,也曾出台過一些禁止節育、墮胎的規定。

  新中國第一次人口普查結果表明人口增長過快。1955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控制人口問題的指示》指出,“節制生育是關系廣大人民生活的一項重大政策性問題。在當前的歷史條件下,為了國家、家庭和新生代的利益,我們黨是贊成適當地節制生育的”。

  當時著名人口學家馬寅初通過實地考察發現人口增長過快,著手醞釀人口理論。

  由於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醫療條件的極大改善,人口死亡率急劇下降,到了20世紀70年代初,全國總人口達8.3億。

  1971年7月,國務院批轉《關於做好計劃生育的報告》,強調“要有計劃生育”。在當年制定的“四五”計劃中提出“一個不少,兩個正好,三個多了”。

  1973年12月,在第一次全國計劃生育匯報會上,提出“晚、稀、少”(“晚”指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后結婚,女24周歲以后生育﹔“稀”指生育間隔為3年以上﹔“少”指一對夫婦生育不超過兩個孩子)的政策。這一政策取得了明顯成效,婦女總和生育率從20世紀70年代初的5.8下降到1979年的2.7。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提倡和推行計劃生育”,計劃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載入我國憲法。

  發公開信 提倡“隻生一個娃”

  改革開放以后,由於三年自然災害時期之后補償性生育的人口陸續進入婚育年齡,人口出生有所反彈。

  為完成在20世紀末把人口總量控制在12億以內的目標,1978年,中央下發《關於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的報告》,明確提出“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子女數最好一個,最多兩個”﹔1980年9月25日,黨中央發表《關於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提倡“一對夫婦隻生育一個孩子”。

  至此,20世紀7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個不少,兩個正好,三個多了”和“晚、稀、少”的要求,最后定位在1980年的“提倡一對夫婦隻生育一個孩子”。

  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社會學教授郭志剛告訴《法制晚報》記者,一孩政策最終沒有完全推行下去,后來政策又進行了一些調整。

  記者查閱到,198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中發[1982]11號),提出照顧農村獨女戶生育二胎。

  1984年,中央批轉國家計生委黨組《關於計劃生育工作情況的匯報》(中發[1984]7號),提出“對農村繼續有控制地把口子開得稍大一些,按照規定的條件,經過批准,可以生二胎﹔堅決制止大口子,即嚴禁生育超計劃的二胎和多胎”,即“開小口、堵大口”。

  郭志剛表示,這時的生育政策,城鄉不一樣,各地也開始有很大差別,根據各地的情況不同,採取了具體的計劃生育的要求,這個要求就是我們說的生育政策。雖然限制不一樣,但是它確實帶有強制性,並且被列入地方的法規、條例,加以行政方面的強制。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1988年3月,中央指出,“農村某些群眾確有實際困難,包括獨生女,要求生二胎的,經過批准可以間隔幾年后生第二個孩子”。

  各省(區、市)根據中央的要求,先后通過制定地方法規或規章對本地區的生育政策作出了具體規定,現行生育政策基本形成。

  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社會學教授郭志剛介紹,所謂“現行生育政策”,並不是說現在的、當下的生育政策,而是在上世紀80年代的中央文件裡面,對調整后的生育政策的表述。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到現在,這個政策的主要內容都沒有變,只是稍微有一些小的調整。

  這些調整進入新世紀以后一直在進行,2002年12月頒布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各地對計劃生育條例中生育政策的規定進行了微調,並逐步形成了現在的生育政策。

  自2002年開始,湖北、甘肅、內蒙古實行“雙獨二胎”政策以來,山東、四川等省(區、市)開始陸續實行“雙獨”夫妻可生二胎政策,到2011年,河南省也對生育政策進行部分調整,開始實行此政策,至此,全國所有省份都實行“雙獨二胎”政策。

  現行生育政策分類

  ●一孩政策 包括絕大多數城鎮居民﹔北京、天津、上海、江蘇、四川、重慶6省(市)的農村居民。

  ●一孩半政策 指農村夫婦生育第一個孩子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包括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貴州、陝西、甘肅等19個省(區)的農村居民。

  ●二孩政策 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部分地區的農村居民普遍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天津、遼寧、吉林、上海、江蘇、福建、安徽等7省(市)規定,一方為獨生子女的農民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三孩政策 指部分地區少數民族農牧民可以生育三個孩子。包括青海、寧夏、新疆、四川、甘肅等地區的少數民族農牧民,海南、內蒙古等地前兩個孩子均為女孩的少數民族農牧民,雲南邊境村和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黑龍江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居民。

  西藏自治區實行特殊的生育政策,藏族城鎮居民可以生育兩個孩子,藏族及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農牧民不限制生育數量。

  計劃生育國家法規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規定: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1982年

  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2002年

  《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九類人有條件生二胎

  1.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

  2.農民

  3.男方入贅並贍養老人家庭

  4.礦工漁民等特殊職業

  5.少數民族

  6.歸國華僑、港澳台同胞,夫妻一方是外國公民

  7.夫妻一方是傷殘軍人(或是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8.第一個子女身體有殘疾

  9.再婚夫妻

  本版文/記者

  王婷婷

  根據公開資料整理

(責編: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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