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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3日03:21|來源:大河報|字號:
王全學終於拿到賠償決定書,並被恢復黨籍。
當了20年村干部,沒領過一分錢工資,還倒貼給村裡50多萬元
一張“借條”讓他莫名被捕,並被判刑入獄,出獄后,他不停申訴
閱讀提示 | 一起因“職務侵佔(未遂)”引發的冤案日前在鄭州中院被改判無罪。鞏義市夾津口鎮鐵生溝村原村支書兼村主任王全學經過6年申訴終獲清白。10月15日,王全學收到了鞏義法院的《賠償決定書》:“經依法確認,鞏義市法院應當賠償王全學被限制人身自由487天的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共計118804.45元。”據悉,基層法院因誤判被上級法院直接改判無罪,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多見。
□記者 何暉 韓聰聰 文
閆化庄 攝影
語焉不詳“借條”讓他莫名獲罪
1994年,王全學當選鐵生溝村村委主任。此后,王全學連選連任,還多次被鞏義市、夾津口鎮評為先進。村裡沒錢,他就從自家拿,向親友借,向信用社貸,前前后后村裡欠他50多萬元,至今未還。因為村裡窮,當20年的村干部他沒領過村裡一分錢工資。
2005年,他第五次當選村主任。正當他再一次躊躇滿志時,“意外”發生了。有人發現:村會計楊金鬆那裡有王全學打的“借條”,借款額為85620.94元。當年9月8日,王全學被鞏義市檢察院帶走。
據楊金鬆反映,這種“借條”是他半個世紀以來個人記小賬的一種習慣,這種小賬王全學也從未見過。
兩天后,王全學被刑拘。緊接著,他被轉到滎陽市看守所羈押。14天后,他被批准逮捕。
2006年4月,鞏義檢察院向鞏義法院提起公訴,他被指控的罪名是貪污。
同年7月,鞏義法院判處王全學有期徒刑兩年,罪名改為職務侵佔。法院認定他侵佔了村裡土地搬裂(注:即煤礦開採導致地面崩裂、沉降等情況)補償款85620.94元。王全學不服,提出上訴。
同年11月7日,鄭州中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12月15日,王全學又接到了一份判決書,這次罪名變成了“職務侵佔(未遂)”,刑期則由兩年改為一年零四個月。“如果上訴,我還要再等一個多月,眼看要過年。如果不上訴,判決生效日恰是我的刑滿釋放日。”最終,王全學放棄上訴。
申訴6年終使上級法院改判無罪
2007年1月9日,王全學走出監獄。出獄后的王全學在醫院住了半年。8月17日,他向鞏義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 “多少年來都是我在用我家我親戚我朋友的錢填補村裡的窟窿,我憑什麼要侵吞公共錢財?”王全學欲哭無淚,開始不停上告。2012年3月13日,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鄭州市中級法院對王全學一案再審。
鄭州中院查明:鞏義法院原審認定的王全學三筆侵佔錢款共計85620.94元,分別發生在2003年1月6日、12月16日和2005年1月5日。這三筆錢款是王全學帶著建筑隊負責人直接從煤礦討回並當場交付。除了這8.5萬余元,王全學個人拿錢墊付給村委工程有540300元。
鄭州中院認為,主觀上既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非法佔有該筆錢款的行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定罪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2013年6月17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鞏義市法院判決,宣告王全學無罪。同年8月27日,王全學被恢復黨籍。
10月15日,王全學收到了鞏義法院出具的(2013)鞏法賠字第1號《賠償決定書》:“經依法確認,鞏義市法院應當賠償王全學被限制人身自由487天的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共計11880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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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之惑:
(責編:王棟、龐晟)
王全學 夾津口 借條 申訴 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