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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8日09:52|來源:海外網|字號:
被告郭增喜
法庭宣判
海外網1月28日電 據央視官方微博報道,今天上午,河南安陽市文峰區法院對“河南林州警察摔嬰案”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定故意傷害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增喜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當庭表示不再上訴。去年7月18日民警郭增喜酒后當街搶摔一女嬰,致孩子頭部受傷。
據央視新聞微博報道,河南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21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原林州市公安民警郭增喜摔嬰案。去年7月,林州民警郭增喜突然搶過街上一男子懷中的7個月大的女嬰,將其舉過頭頂摔在地上,致女嬰重傷。8月郭增喜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依法批捕。
21日上午,郭增喜故意傷害一案在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由安陽市、區11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群眾代表組成人民觀審團參與訴訟,30多名群眾旁聽案件審理。豫法陽光將對案件審理情況進行直播。庭審馬上開始。
書記員: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就坐。宣布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均已到庭,被告人郭增喜已提押候審。法庭准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
審判長: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現在宣布開庭。傳被告人郭增喜到庭。
審判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法庭現在對被告人的基本情況進行核實。
審判長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名單。
法庭調查前准備
審判長介紹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並詢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人表示不申請。
法庭調查
審判長: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審判長:被告人郭增喜,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與你收到的起訴書內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聽清楚了,一致。
審判長:被告人郭增喜,你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
被告人:無。
審判長:鑒於被告人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下面,由公訴人可以對被告人郭增喜進行訊問。
法庭訊問被告人。
審判長:被告人郭增喜,下面本法庭問你幾個問題。你跟被害人父母之前認識嗎?
被告人:不認識。審判長:當晚你和被害人父母有沒有發生什麼矛盾或糾紛?被告人:沒有。審判長:當晚事情發生后你在什麼地方?
被告人:我記得就到醫院檢查了,其它記不清了。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舉証、質証。控辯雙方在舉証前,請對証據的來源以及所要証明的問題作簡要的說明。對於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証據,可以簡化出示,概括說明証據的名稱和所要証明的事實即可。下面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出示証據。
在庭前會議中,公訴人已經出示了本案的監控錄像,控辯雙方均無異議,當庭不再出示。公訴人當庭出示了被告人郭增喜的供述和辯解,証人楊某某等人的証言,被害人父母的証言,現場勘查筆錄,被害人李某某構成輕傷的傷情鑒定意見,被告人郭增喜的戶籍証明、到案經過等書証。
被告人郭增喜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証據的客觀性、真實性沒有提出實質性的異議。辯護人當庭提供了証實案發后被告人郭增喜和被害人一方已經達成民事調解並且獲得被害人一方諒解的民事調解協議、收款收據等。公訴人對辯護人提供的上述証據沒有異議。
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郭增喜對自己的行為很后悔,對被害人家屬表示道歉,也願意努力賠償。郭增喜還表示,自己作為一名民警,發生了這種事情很不應該,希望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並感謝媒體對這件事情的真實報道,感謝法庭今天公正、公開的審判。希望大家接受教訓,不要再犯類似錯誤。
休庭,該案將擇日宣判。
事件背景:
一從警近30年的民警,酗酒后突然搶走街上一男子懷裡7個月大的女嬰,舉過頭頂后猛摔在地。目前,受害女嬰基本康復。
7月中旬,在林州市一次人大常務會議上,人大主任翟建周提到民警酒后搶人孩子、當街摔在地上事件,連稱“這太不像話了,太不像話了!”
向記者講述當天會議情景的是當地人大一名副主任。據悉,這是該事件第一次在公開場合被人提及和披露。
隨后,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當地人大重要領導給幾家京城媒體記者發短信稱:“該事件駭人聽聞,當事民警郭增喜稱自己當時只是摸了摸嬰兒的臉和手,確定是布娃娃后才舉起摔了。”
事件發生后,涉事民警除遭到關禁閉15天的警務紀律處罰。
河南摔嬰案始末:
(責編:趙雪晨、邢若宸)
河南 警察摔嬰 獲刑 形式 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