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評論時政台灣香港華人國際財經娛樂文史圖片社區視頻專題 新加坡吉林南粵商城創新中原招商縣域環保創投成渝移民書畫IP電視 華商滾動 紙媒

海外網海外網>>時政>>深度>> 正文

王雲帆:警察摔嬰案判了“瞞報案”呢?

2014年01月29日15:18|來源:京華時報|字號:

  郭增喜領刑3年,這在普通故意傷害罪中已是頂格。在無明確証據足以推翻受傷嬰兒“輕傷鑒定”的情況下,再多的質疑可能也不會扭轉法院的判罰。

  “河南林州警察摔嬰案”有了一審結果。安陽市文峰區法院認定被告人郭增喜故意傷害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3年徒刑與“警察摔嬰案”的惡劣程度似乎並不對應,看網友的評論,質疑聲不絕於耳。

  說“惡劣”,首先是犯罪行為本身引發了眾怒。去年7月18日晚間,林州市李某夫婦懷抱7個月大的女兒散步。酒后准備去歌廳唱歌的民警郭增喜突然搶走女嬰,將其摔傷。這種無來由的暴行,而且是一名警察實施的暴行,帶給人一種不安全感。

  此案的惡劣還體現在當地公安司法機關的護短行為。摔嬰事件發生后一個月時間裡,郭增喜沒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經媒體曝光后,郭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批捕。已被停職的林州市公安局長魏書平解釋瞞報原因時稱,“沒上報不是說不追究他了,主要考慮的是公安隊伍的形象和人民警察的聲譽”。而現在的結果,當然是令林州公安名譽掃地。

  從媒體披露的信息看法律適用,3年有期徒刑實在意料之中。郭案不同於此后發生在北京大興的摔嬰案,后一案件中,被摔女童經搶救無效死亡,行為人韓磊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而郭案中的被摔女童,損傷僅被鑒定為輕傷。在刑法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罰則,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隻有在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時,罰則才上升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才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郭增喜領刑3年,這在普通故意傷害罪中已是頂格。因此說,決定被告人最終刑期的, 與其說是法官,不如說是鑒定人員。故而鑒定師現在已越來越多地被稱為“法官之前的法官”。在無明確証據足以推翻受傷嬰兒“輕傷鑒定”的情況下,再多的質疑可能也不會扭轉法院的判罰。當然,法官有義務在裁判文書中根據法庭認定的証據,說明為何被告人的行為不是“故意殺人(未遂)”,而是“故意傷害”。

  值得追問的還有當年的“瞞報案”,這和“摔嬰案”既有聯系,又相互獨立。去年8月曾有消息傳出,林州市公安局局長、政委、副書記等3名主要領導因此案被停職,接受組織調查。但“停職”只是為保障調查順利進行的臨時措施,並不具有懲罰性。“摔嬰案”被瞞報一月,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究竟是什麼,也需給民眾一個具體而明確的交代。

(責編:邢若宸)

分享到:

分享到唐人街BBS

故意傷害,有期徒刑,郭增喜,法官,警察

評論時政國際娛樂文史地方華商

熱圖>

最新熱點>

盤點世界各國文藝兵和勞軍拉拉隊(組圖)

娛樂炫圖>

最新排行 >

史海鉤沉>

精選圖片>

視頻>

論壇熱帖>

猜你喜歡>

“圓臉大賽”爆紅網絡 圓臉惹人愛完爆瓜子臉

盤點香港10大豪門媳婦(組圖)

評論|時政|台灣|香港|華人|國際|財經|娛樂|文史|圖片|社區|視頻|專題|滾動

吉林|南粵|商城|創新|中原|招商|縣域|環保|創投|成渝|移民|書畫|IP電視|華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