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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7日16:10|來源:人民網|字號: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截圖
日前,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案件,被告辯護人遲夙生律師在庭審期間在其個人微博發文質疑檢察機關有關辦案程序、公訴人言論等問題。對此,昨日,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在其官方網站作出澄清回應。
據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介紹,2014年3月20日至3月26日,由該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彭瓊誼、陳建春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在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被告人彭瓊誼的辯護人遲夙生律師在庭審期間通過其新浪微博連續發布多條博文,質疑檢察機關有關辦案程序,一是對起訴書上沒有署名的檢察員王亞軍出庭提出強烈質疑﹔二是聲稱王亞軍在3月21日下午開庭時說:“這裡是法庭不是講法律的地方”。該系列微博被大量轉發,給檢察機關造成負面影響。對此,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室進行了調查作出回應。
根據遲夙生律師曾質疑“起訴書上王亞軍沒有署名是否可以出庭支持公訴”的問題,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年版)》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審法庭,支持公訴。公訴人應當由檢察長、檢察員或經檢察長批准代行檢察員職務的助理檢察員一人至數人擔任,並配備書記員擔任記錄。據此,本院檢察長派檢察員王亞軍出庭支持公訴完全合法。
此外,遲夙生律師曾指出,在庭審期間,公訴人王亞軍說過“這裡是法庭不是講法律的地方”的言論。此事引起了眾多網民的熱議。
對此,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稱,經調查核實,3月21日,在法庭庭審對有關証據質証時,針對遲夙生律師提出公訴人舉出的証據不符合刑訴法規定的八種証據類型時,公訴人王亞軍所說的原話為:“關於這個能不能作証據使用,符不符合証據要求,刑訴法和相關的刑訴法司法解釋講得很清楚。對這類証據有什麼要求,法律上寫的很清楚,我不想在這裡講法律來宣傳什麼法律是怎麼寫的,我們主要是查明事實,核實証據,專門把法律在這裡一條一條地學習的話,沒這個時間”。
遲夙生律師隨即發言:“這份証據不是証據,在法庭上必須講法律,不講法律的法庭是不可以的”。對此,公訴人王亞軍再次回答:“舉証之前,還是把這個問題要解釋,剛才辯護人是否摳了我這個字眼‘講法律’,我要表達的意思包括我后面要講的意思,我們不是在這邊要一條一條的學習法律,是這個意思,不要誤導。”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最后表示:“綜上,公訴人王亞軍在庭審過程中從未說過‘這裡是法庭不是講法律的地方’這句話。”(田雪)
(責編:肖靜陽)
公訴人,法庭,証據類型,檢方,檢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