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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0日00:02|來源:新華網|字號:
新華網杭州4月9日電 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麗娟放火案二審公開宣判,駁回李麗娟的上訴,維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麗娟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李麗娟系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包裝倉庫員工。2012年12月,李麗娟因工作崗位被調整等原因對倉庫班長等人產生怨憤,遂決定放火報復。
2013年1月1日凌晨2時許,李麗娟穿著男式棉衣,攜帶事先購買的打火機到達友成公司。為躲避公司大門監控,李麗娟從公司西南側翻牆進入,通過二號廠房西側樓梯門進入該廠房二層的包裝倉庫后,使用打火機引燃倉庫東側堆放的紙箱,確認點燃后迅速逃離。火災發生后,緊鄰包裝倉庫的車間員工首先發現並立即報警,但因廠房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火勢迅速蔓延,致友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6000余萬元。在火災扑救過程中,3名消防官兵犧牲,另有數名消防戰士不同程度受傷。
2013年11月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麗娟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2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二審查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
二審認為,李麗娟為泄私憤,明知倉庫存有大量易燃物品,仍故意放火焚燒財物,危害公共安全,並致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6000余萬元,同時造成3名消防官兵犧牲、3名消防戰士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李麗娟歸案后雖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李麗娟及其二審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要求從輕處罰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故依法做出上述裁定。(記者裘立華)
(責編:李楊)
致友 獲死刑 李麗娟 男式棉衣 消防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