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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3日07:45|來源:海外網|字號:
海外網4月13日電 據《武漢晨報》報道,賣掉了老公的工廠、家裡的漁塘及房產,再逼懦弱的他賠償5萬元精神損失費,然后離婚。近日,漢陽悍婦張楠(化名)的彪悍作法驚呆了辦案法官和律師。
2000年,張楠與老實憨厚的廖凡(化名)結了婚。婚后,性格彪悍的張楠事事要強,從不和廖凡商量。稍不如意,就吵吵鬧鬧,嚇得廖凡不敢作聲。
三年前,廖凡和好友投資辦了個小米粉加工作坊。兩人用心經營,很快將小作坊做成了一家頗有規模的米粉加工廠,生意日漸紅火。誰知張楠見生意做大欲獨霸加工廠,想出各種辦法逼廖凡的朋友退出。她經常以老板娘的架勢到廠裡指揮工人、干預大小事務,影響廠子經營,時間久了,合伙人也受不了,退了股。合伙人被無端趕走,廖凡心裡很不舒服。兩人漸漸產生了矛盾。
去年12月,張楠與廖凡因瑣事大吵一架后,決定離婚。事后,張楠趁廖凡到外地出差,將加工廠及家裡原有的30畝漁塘賣掉,將房產也換鎖更名。廖凡找張楠理論,張楠反讓廖凡照養兩個孩子並補償她5萬塊的青春損失費。又氣又急的廖凡隻好將張楠告上法庭。近日,經過廖凡的訴訟代理律師調解,廖凡撤訴,雙方協議離婚,張楠最終答應將賣掉家產所得的錢款與廖凡平分。
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程芳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加工廠及30畝魚塘的收入屬於廖凡夫婦夫妻共有財產,張楠不能單獨對該財產作出處理。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廖凡可起訴要求離婚並分割財產。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有關規定,張楠擅自變賣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其可以少分或不分。廖凡最終同意與張楠平分夫妻共有財產已是做了很大的讓步。
(責編:黃達)
廖凡 離婚 房產 共有財產 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