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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4日02:18|來源:北京晨報|字號:
23日上午8時30分許,備受社會關注的湖南“臨武瓜農事件”二審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重點圍繞廖衛昌等四人是否持秤砣或秤杆打擊被害人、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廖衛昌等四人投案情節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當日下午5時30分許,二審結束。據了解,這一案件將擇日宣判。
焦點一:瓜農鄧正加究竟是怎麼死的?
23日上午8時30分許,二審正式開庭,記者在現場看到,廖衛昌等四名被告人穿橘紅色馬甲,坐在被告席上。
瓜農鄧正加究竟是怎麼死的,城管隊員是否用秤砣打了他?這一疑問一直是“臨武瓜農案”中公眾關注的一大焦點。
永興縣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畸形腦血管破裂致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死亡,四被告人的傷害行為是導致畸形腦血管破裂的誘因”。
二審中,鄧正加的死因成為法庭調查的重點。庭審中,鑒定人就控辯雙方及法庭提出的尸檢時被害人體表的傷痕狀況,形成原因等法醫學專業領域內的問題進行了回答。
公訴人稱15名証人所作証言証明沒有人用秤砣或其他工具擊打被害人鄧正加。
鑒定人証詞
鑒定人羅某:以我從醫三十多年經驗來看,這種損傷跟秤杆、秤砣應該沒有關系。應該是一個不平的鈍物造成的可能性大。
鑒定人周X雄:根據被害人的傷痕情況,如果是規則的金屬重物打擊則是很大的傷口,出血程度也不一樣。進一步說如果使用秤砣秤杆的話會形成“T”或“L”型傷痕,不會形成被害人身體年體現這樣的創口。
鑒定人劉某平:不符合秤砣、秤杆造成的傷痕。秤砣按一般的力量作用人體的話比較大,會引起明顯的挫傷或者挫裂創,而死者頭部的傷痕像是大的鈍器造成的。
鑒定人谷X貴:根據尸檢情況,可以排除秤砣砸傷。可能是死者倒地時形成的。
焦點二:城管人員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一審中,法院認為廖衛昌等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等四人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刑。
二審中,廖衛昌辯解說:“一審判決認定我構成故意傷害罪定性錯誤,我沒有傷害受害人的主觀故意,我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客觀上我沒有實施傷害行為,我只是推了鄧正加一下,目的也是為了制止他。”駱威平、夏際玉也表示一審中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定性錯誤”,請求“從輕處罰”“適用緩刑”,而袁城則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被害人倒地時我並不在現場”。
焦點三:被告人是主動投案自首的嗎?
一審認定,案發后,廖衛昌等四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在量刑中予以減輕處罰。四被告人是否主動投案自首,社會關注度很高,也成為二審法庭調查的焦點之一。
二審中,廖衛昌等四被告人稱,事發后,他們主動撥打120,並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一些証人也出庭証明四名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事件回顧
與城管沖突 瓜農死亡
2013年7月17日,臨武縣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當地瓜農鄧正加夫婦發生爭執,沖突中鄧正加倒地死亡。事發后,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員被刑拘,城管局局長胡郴、黨組副書記鄒紅衛被免職。
2013年12月27日,湖南永興縣法院對被告人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等四人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個月。四被告人不服,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據新華社)
原標題:臨武瓜農死亡案聚焦三大問題
(責編:趙軍)
瓜農 被告人 廖衛昌 被害人 故意傷害罪 二審 法醫學專業 死亡 投案自首 法庭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