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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4日08:57|來源:北京晨報|字號:
國際商報(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顏某將應支付給單位的10萬元廣告宣傳款據為己有,用於個人購買理財產品。一審獲刑10年后,她提出上訴。北京晨報記者4月23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現年37歲三年前任副總
37歲的顏某大學文化,自2011年1月起任國際商報(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新農村發展中心主任。經一審查明,顏某於2011年間利用職務便利,將衡陽市兩家公司支付的廣告宣傳款各5萬元沖抵該公司新農村商報兩個刊物的專刊款,后將上述款項從相關業務人員手中套取至其個人賬戶用於投資理財。據悉,顏某最初因涉案5萬元被查,后主動交代收受另一筆5萬元。
“這種熟人介紹的業務有出5萬的,也有出10萬的,你看著辦。”顏某說,因雙方只是口頭約定,也不知道對方要付多少錢,而報社內部有允許免費刊發公關稿的規定,自己就將報道做成了免費的專題宣傳。
坦白自首未獲認定
一審開庭時,顏某稱10萬元轉到她個人賬戶后,其中4.5萬元交給一同事,5000元作為稅款退了,剩下的5萬元她在開庭前已經退還,而之前未退還是想等討債公司理清單位債務后再歸還,其行為應為挪用公款。此外,她還具有主動退贓和坦白或自首的行為。
但顏某的同事否認收到過4.5萬元,其作為稅款退掉的5000元,法院認為屬於貪污行為既遂后的處分行為,不影響貪污罪的犯罪數額。對於另外5萬元,法院認為,相關稿件為免費發表,顏某所在單位無人知曉衡陽的兩家單位已支付宣傳費,自錢款進入顏某賬戶內至案發,長達一年時間裡,她並未向單位匯報過此事,且在錢款進入其個人賬戶后數日,即用於購買個人理財產品,已構成貪污罪的既遂。雖然顏某主動供述另一筆5萬元,但一直拒不供認非法佔有的目的,屬不如實交代,不具有坦白和自首情節。
一審判決后,顏某提出上訴。二中院認為,顏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不掌握的相關單位交納到公司的宣傳款沖抵其他名目的款項入賬,將所在公司未收取的其他名目款項截留佔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一審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顏斐)
(責編:龐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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