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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1日05:09|來源:海外網|字號:
海外網5月1日電 據《華商報》報道,王先生花費200元,新買了一部手機。回到家充電開機后卻發現,還沒“啟用”的手機通訊錄上存有26個電話號碼,還有多個通話記錄。
新手機裡有通話記錄
4月28日中午,市民王先生在西華門電信營業廳購買了一款新手機。“我對電話的功能並沒有什麼要求,就花200元買了一款天翼手機。”王先生說。
通常買新手機都會開機驗貨,可據王先生講,他購買時由於營業員稱手機沒有電無法開機,他便沒有再要求檢驗手機是否有問題。
回到家后,王先生將手機充電開機,准備將親朋好友的電話存進新手機。“可我一看,新手機的通訊錄裡竟然存著26個電話號碼,這些電話號碼我根本不認識。”王先生說。
4月29日,記者見到了王先生新買的手機。通訊錄中儲存的電話號碼名字有“媽媽”、“爸爸”、“舅舅”等26個號碼。此外,通話記錄中顯示這部電話於4月27日給“媽媽”撥打了電話。“我是4月28日才買的手機,咋可能有4月27日的通話記錄?”王先生質疑,“這手機會不會是別人用過退掉的?”
原是被退手機又銷售
隨后,記者撥打了這部手機通訊錄中“媽媽”的電話,對方是一名中年女子。“4月27日,我給孩子在西華門電信營業廳買了部手機,價值200元。用了一天發現手機有問題,打不出電話,4月28日上午就去西華門營業廳把手機退了。”電話中這名女子稱。而王先生28日中午在此營業廳買了一部同款手機。
4月29日,該營業廳的負責人作出了解釋:“當時這款手機已經沒貨了,庫房中僅剩一部退貨手機。可營業員對此不知情,工作疏忽將當天退貨的手機銷售給了王先生。”該營業廳負責人稱,願意為王先生在不加價的情況下更換一部價值300元的手機以表歉意。但對此王師傅並不滿意,他稱:“購買了二次銷售的手機屬於欺詐行為。應該退一賠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否則應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總額的一倍。(謝濤)
(責編:黃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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