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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8日09:12|來源:北京晨報|字號:
中石油勘探開發研究所一研究室主任齊某,在對外簽訂合同時虛增合同款,多要了7萬元,其中5.5萬元用於給員工發獎金,剩余的1.5萬元自己私吞購買郵幣。事發后,家人為其退賠全部贓款,齊某因貪污罪,被市一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
侵吞課題款購郵幣
齊某出生於1955年,大學文化,案發前是中石油勘探開發研究院測井與遙感技術研究所遙感應用技術研究室主任。
2006年,因課題研究需要,單位要向蘭鈦克公司購買高光譜數據,齊某主動與該公司總經理牛某取得聯系。雙方經洽談約定金額為12萬元,但齊某又向牛某提出,在合同的實際金額上多加7萬元,在其單位支付貨款后,蘭鈦克公司再將這7萬元返還。最終雙方簽訂了一份標的為19.8萬元的合同,齊某作為經辦人簽訂合同並驗收了數據。2006年8月,合同履行完畢后,齊某從牛某處拿回7萬元錢,並存入自己的工資卡。
此后,齊某將其中的5.5萬元取出,用於給研究室的正式職工發放獎金,剩余的1.5萬元則被他拿去購買紀念幣和郵票。蘭鈦克公司總經理牛某的証言証實了齊某的說法,並表示齊某在索要這筆7萬元錢時,就提及是要給研究室的員工發獎金,所以他也就同意了。
私設小金庫發獎金
齊某手下的員工也証明稱,齊某開會時曾表示,如課題經費有結余可給大家發獎金,這一提議得到當時在場人員的一致同意。從那以后,誰的課題有結余款都想辦法套出來統一交給齊某。齊某則和幾個課題組長商量著用這些錢給員工發獎金。獎金發放標准大概為項目負責人每次3000元,技術骨干每次2500元,普通員工每次2000元,獎金按季度發放。由於這筆錢不屬於單位的正式獎金,因此員工領獎金時,需在一張自制的領取表格上簽字。
一審法院認定,2006年8月,齊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增合同款的方式,侵佔本單位項目經費7萬元。2011年7月5日,齊某被抓后退賠贓款1.5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又繳納5.5萬元。法院認為,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本單位財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鑒於其能如實供認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能積極退贓又是初犯,以職務侵佔罪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判決作出后,齊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終審改判貪污罪
二審開庭期間,齊某的律師提出,首先齊某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此外,虛增款項是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的,是以單位名義分給職工個人,因此他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此外,律師還向法院提交了積水潭醫院的診斷証明書,擬証明齊某母親患病,及齊某單位出具的相關說明,擬証明齊某在單位表現良好。
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勘探院是中石油股份公司下設的非法人單位,因此齊某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現有証據顯示齊某將5.5萬元佔為己有的証據不足,但他將1.5萬元用於個人購買紀念幣和郵票等,具有佔有的犯罪故意。最終,法院認為齊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為1.5萬元。鑒於其能夠退賠贓款,法院從輕改判其有期徒刑1年。
(何欣)
(責編:龐晟)
齊某 貪污數額 2006年 贓款 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