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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專家:復旦學生為投毒被告求情合理合法

2014年05月15日09:03:00|來源:新京報|字號:

  日前,復旦大學177名學生給上海高院寫“求情信”,為“復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求情“免死”一事,引發熱議。“求情信”是否發揮作用,該如何看待“求情信”,以及圍觀者的心態?

  “求情信”更像“法庭之友”

  1、新京報:目前的輿論兩極分化比較明顯,支持者認為,復旦學子有權表達對“死立決”的態度。質疑者認為,復旦學子的同情心用錯了地方。你怎麼看?

  劉仁文:從言論自由的角度看,對同一個公共事件持不同觀點,是完全正常的。

  即便在美國,盡管死刑只是作為一種極其例外的象征性刑罰而存在,但如果要判處或執行一個人的死刑,“反對死刑”和“支持死刑”的聲音都會通過各種渠道發出來。

  但是,在“復旦投毒案”判決時,社會上似乎隻有支持死刑的聲音,而沒有反對死刑的聲音。所以,從這個角度看,能出現這樣“救人一命”的聲音,總的來說還是件好事。

  值得深思的是,我國的“死刑”有很強的文化基因。比如,盡管“求情信”出來之后引發了不同的爭議,但對復旦師生進行指責的聲音還是佔很大比例的。同時需要反思的是,為什麼僅僅把“求情信”寄給法院這樣一種正常的民意表達,就會受到如此大的反對?

  2、新京報:簽署“求情信”的師生,是否如某些人所指責的“法盲”?

  劉仁文:首先,不管是誰,都有表達訴求的權利,這和自身是否具備法律素養沒有太大關系。其次,即便是“法盲”,也不宜指責。法院應當利用一切可能的渠道聽取民意,隻要不是被民意裹挾。

  3、新京報:國外法院如何去傾聽民意呢?

  劉仁文:國外有一個“法庭之友”(或譯作“法院之友”)制度。簡單說,“法庭之友”不是訴訟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以是任何一個組織或個人,回應訴訟雙方的當事人請求,或是出於自願,提出相關資訊與法律解釋的法律文書給法庭,以協助訴訟進行,或讓法官更了解爭議的所在。提出這種法律文書的人,被稱為“法庭之友”。而復旦師生的“求情信”,有點像是國外的“法庭之友”。

  4、新京報:有人認為,“署名者不及師生1%”,民意訴求和聯名人數有關系嗎?

  劉仁文:社會關注的重點,還是應該放在“求情信”本身是不是在擺事實,講道理,有沒有証據支持,而不是關注求情的人數佔多大的比例。

  人數多少可以反映出部分問題,但不能作為主要指標來衡量問題。

  “量刑判斷”需要回歸法律

  5、新京報:我注意到一個細節,“求情信”是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之后發起的。發起人之一復旦大學教授謝百三也表示“對嫌疑人林森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話,覺得有些不妥”,“當庭宣判”的問題怎麼看?

  劉仁文:我國目前強調當庭宣判,目的是防止事后暗箱操作,出現司法腐敗等現象,但我覺得對這個問題應當辯証地看。我曾寫過一篇文章,叫作《美國司法細節觀察——與一位美國法官的通信》,專門提到這個問題。在美國有一個緩刑部門,相當於量刑建議部門,是法院的得力助手,從他們那裡,可以了解到被告人的罪行及其生活狀況,如他的家庭、教育、工作,以及他的醫學或精神上的問題,還包括他的犯罪史。

  按照我國法律,如果二審宣判死刑,最高院核准死刑后,七天就要執行死刑。我覺得這種制度設計不恰當,殺人還是不急為好。像這樣的案子,在開完庭后,確實要了解當事人的人格、背景如何,這樣才比較科學,防止簡單的“殺人償命”。

  6、新京報:學生們提出這個訴求是否合理合法?如果有訴求,該如何表達?

  劉仁文:我認為這個訴求合理合法。因為他們沒有去干預司法,只是把信寄給了二審法院,請他們考慮,便於法庭進一步了解情況,了解當事人的背景。

  法官該不該收這些信、該不該納入量刑考慮的范疇?目前沒有明確規定。為了更好地吸納民意,我們應該有類似“法庭之友”的制度。例如像這樣的請求信應該有一個什麼樣的門檻,由法院內部什麼機構進行接收和轉發,承辦法官應否入卷等等,都應當規范化。

  7、新京報:他們的訴求是否會有效?

  劉仁文:至於他們的訴求是否有效,我覺得“求情信”隻能供法官參考。實際上法官應該不受輿論干擾,但是在中國這種情況下,很多人會求助媒體,法官會有一定的壓力,我非常擔心一些領導看了以后給法院一些批示。

  法官如果在沒有外界壓力的情況下,平心靜氣地看看這些求情信,我覺得沒有什麼不妥,反而有利於他全面思考問題。就怕在中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下,法官的地位不是很高,如果受到外界的壓力,不管最后的結果正義不正義,都不是法治健康運作的結果。

  8、新京報:根據報道來看,是律師建議復旦學生寫求情信,讓林的家人、同學和被害人黃洋的父親溝通,盡最大努力求得他的諒解。律師此舉是否涉嫌干預司法?

  劉仁文:我基本的意思是,如果律師只是給出建議,沒有問題,因為寫求情信的同學和老師還是出於自己的意願寫信的,沒有被誰要挾、誘惑或欺騙。當然,如果律師直接或間接採取了要挾、誘惑或欺騙的手段,那肯定是違反職業道德的。

  死刑之爭亟須“超越悲劇”

  9、新京報:這個事件的本質,其實是民意與死刑之間的關系該如何處理,你怎麼看?

  劉仁文:這個問題特別復雜,民意是一把雙刃劍。有時我們看到,民意在死刑上是推波助瀾的。從劉涌案到藥家鑫案,再到李昌奎案,當事人都是因為民意而死。還有鄭州張金柱案也是這方面的典型,他說自己是被媒體判了死刑。

  但也應看到,民意也救了一些人,例如吳英集資詐騙案,本來二審被判處了死刑,后來民意反應強烈,最高法院最終沒有核准死刑。

  在任何一個國家,民意對司法判決都不可能沒有一點影響,但是裡面確實有一個度的問題,在我國,相關規范不夠成熟,民意對死刑的影響更大。

  最理想的方式是什麼呢?就是民意通過一些正常渠道表達出來,法官給予考慮,至於判不判死刑,法官獨立思考。但現在我們達不到,像吳英因為民意活下來的畢竟是少數。

  現在法官最怕的可能不是民意本身,而是民意通過輿論等被上級領導關注了以后,領導採取批示的方式,批給有關領導或上級,給承辦案件的法院和法官造成很大的壓力。為了仕途或前途,法官不可能不聽上級或領導的意見。

  要想解決這個問題,最根本的就是上級領導和部門絕不要批示案件。

  10、新京報:如果說從法律上平衡民意與死刑的關系稍微容易一點的話,那麼從根本上清除“死刑”的文化基因,可能就沒那麼簡單了,而這卻是民意的一個重要基礎,該怎麼辦?

  劉仁文:所以我一直呼吁要“超越悲劇”。我印象很深的一個例子,2000年的時候,南京市發生一起凶殺案,四個蘇北的無業青年殺了一個德國人普方一家四口。聽說這四個孩子根據中國法律將很可能被判處死刑,普方的母親在跟親友商量之后,寫信給中國法官,說不希望判處這四個青年死刑,“德國沒有死刑,我們覺得,他們的死不能改變現實。”

  當年11月,由普方夫婦的同鄉和朋友發起,在南京居住的一些德國人設立了以普方名字命名的基金,用於改變蘇北貧困地區兒童上不起學的情況。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庭審中的一個細節給他們觸動很深:那四個來自蘇北農村的被告人都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也沒有正式的工作,“如果他們有個比較好的教育背景,就會有自己的未來和機會。”

  目前世界上廢除死刑的現實和趨勢,是不是可以做一些適當的介紹和引導?絕大多數人生活在習慣中,我們的思維會受到周圍人的影響,如果周圍很多人都還簡單認為“殺人償命”,那大幅度減少死刑直至最后廢除死刑的目標就永遠無法實現。

  當然,我們也不是倡導無原則的寬容,罪行必須得到嚴懲。在西方很多國家無期徒刑就被認為很重了,但在我國認為死緩還便宜他了。

  如果像紀念普方那樣,就如復旦有同學說的,他們想捐款以受害人的名字來命名一個基金會,我認為這樣的方式將可以慢慢改變“殺人償命”的文化基因。

  (高明勇  孟亞旭)

(責編:龐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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