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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15:11:43|來源:羊城晚報|字號:
因不符合買房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竟找到一條“捷徑”:雙方串通起來通過虛假訴訟,獲取法院的司法文書,以達到變更房屋所有權的非法目的﹔法官也“順勢”作出了雙方滿意的調解書。
5月21日,羊城晚報記者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深圳檢察機關民行檢察部門發現了一系列虛假訴訟案,不僅通過抗訴來行使民事案件檢察監督的職能使該案得以改判,還深挖出了背后的徇私法官,5月中旬,原承辦法官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雙方惡意串通打起虛假官司
2007年,江某、利某等12人,先后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他們在1995年與大坑上村居民小組簽訂了《合作集資建房協議書》,並分別向大坑上村居民小組繳納了建房款,大坑上村居民小組應按協議書約定,各分配給他們龍崗南嶺大坑上村的一座房屋。但由於大坑上村居民小組未能移交、過戶給他們,因此提起訴訟,要求大坑上村居民小組退還集資建房款及相關費用。
原告提交了《合作集資建房協議書》等証據。但蹊蹺的是,被告大坑上村居民小組的代表人,對原告的訴訟事項完全承認,雙方也都願意調解。於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很快達成調解協議,稱願意繼續履行《合作集資建房協議書》,大坑上村居民小組於調解協議簽訂之日即將相應房屋移交江某、利某等12人,並確認該房產的全部權益歸江某、利某等12人享有等等。法院也根據調解協議,先后做出了12份《民事調解書》,該系列訴至法院的房屋買賣糾紛,以“圓滿”收場並發生法律效力。
而事實上,該系列案中原被告之間根本不存在合作建房的情況,但12名非原村民,想購買屬於原村集體的共14套房產,又不符合相關規定。於是原被告雙方為了使買賣關系表面合法化,合謀虛構並倒簽了所謂的《合作集資建房協議書》,由原告提交給法院、被告認可。經過這樣的“閃轉騰挪”,以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產權的形式,規避了相關法律,使12名本不符合規定的買家順利獲得了共14套房產的所有權。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案件被“翻盤”
近四年后,深圳檢察機關民行檢察部門的辦案檢察官,在媒體上一篇關於大坑上村集體資產流失的報道中發現了這條虛假訴訟的線索。經審查,龍崗區法院做出的12份《民事調解書》,主要証據屬偽造,該系列案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並虛構倒簽合同,以此作為証據獲得法院的民事調解。《民事調解書》對明顯錯誤的証據沒有排除,導致原屬村集體的房屋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歸他人所有,損害了原大坑上村村民的集體利益。
另外,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深圳農村城市化以后,農村集體土地已轉為國有,該系列案中雙方通過虛假訴訟讓法院出具調解書確權的形式,不僅規避了非原村民不得購買村集體房產的規定,也未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而損害了國家利益。
據此,2013年初,針對該12份《民事調解書》,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發回龍崗法院重審。2013年底,龍崗法院對該起系列案全部進行了改判:駁回12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竟是主審法官父親
在辦理該系列偽造証據損害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的虛假訴訟案中,民行檢察部門的辦案檢察官發現,當事人的陰謀能得逞,與法院對明顯錯誤的証據沒有排除、對案件中明顯不合常理的細節未盡謹慎注意的義務、從而草率作出調解書不無關系。“從辦案經驗上來說,承辦法官稍微認真一點,應明顯能看出其中的道道。”民行檢察部門辦案檢察官進一步懷疑,主審法官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有沒有什麼“貓膩”呢?
辦案檢察官進一步調查很快發現:12名原告之一的利某,正是龍崗法院該系列案件承辦法官利某剛的父親!
於是,該條法官涉嫌職務犯罪的線索,通過內部線索移送渠道,從民行檢察部門轉到了反貪部門,案件背后的因素很快浮出水面:承辦法官利某剛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明知《合作集資建房協議書》及收款收據等証據均系雙方當事人串通造假,還徇私枉法,以親屬名義低價購買了涉案房產之一,從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上述判決,為12名案件當事人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房屋產權。
根據線索的初查情況,2013年7月5日,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對利某剛立案偵查,7月19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對其決定逮捕。按照職務犯罪案件管轄的相關規定,經報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該案指定交由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記者另獲悉,2014年5月中旬,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已就利某剛涉嫌濫用職權罪一案,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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