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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毆老師的學生該不該“特事特辦”?

2014-06-03 16:22:00|來源:國際在線|字號:

因不滿“撕書狂歡”行為被老師制止,長武縣中學6名高三學生將一名老師打傷,2日對此事進行報道后,引起各方關注。目前,6名涉事學生已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6月3日人民網)

隻因撕書行為被老師制止,6名高中生就敢用拖把杆將一名已經50多歲的老師給打的滿頭是血,如此沒有一點道德底線,如此的凶狠殘暴,怎麼也不能讓人和幾個高三的學生面孔聯系到一起。所以事發后,很多網友非常憤慨,呼吁將打老師的學生盡快能繩之以法,讓法律教育他們怎樣尊師守法。但是也有另一種聲音存在:這些打人的學生畢竟還是孩子,孩子犯了錯,應該給改正的機會,而且高考對於他們來說,是一個人生的重要轉折點,應給給予他們參加高考的機會。

實際上,現實已經給出了答案:長武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案件調查取証需要時間,幾名學生的處理結果目前還不能確定,但考慮到這幾名學生的情況比較特殊,他們在幾天后就要參加高考。如果案件事實調查清楚后,幾人確實存在蓄意打傷老師的行為,需依法行政拘留的話,或許會特事特辦,等高考結束后再進行處罰。

高考結束后再進行處罰,打的是“特事特辦”的旗號。這個“特事”就是指的高考。不過,在筆者看來,警方對於此事的處理方式雖然是本著“治病救人”、以人為本的思想,給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照顧”,但是這種“照顧”是否真的有必要,卻還要認真的分析一番。

首先這幾名學生已經是高三學生,按照現在的學制,高三學生的年齡大概是在17周歲左右,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既然國家基本法律對於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也規定了如果犯罪也要負刑事責任,那麼這6名未成年人已經符合了這項規定的“刑事責任”的認定,因為3根拖把杆都被打斷,而且這名曹老師被打的滿頭鮮血,對於這樣的暴力犯罪行為,隻要符合刑法處罰的相關法律認定,就應該不折不扣的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應該因為一些所謂的“特事”而暫時讓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

說得不客氣一點,6名高中生在掄起拖把杆砸向老師的時候,就應該知道他們可能要承擔的法律后果,這個后果包括高考的權利有可能因為這次犯罪行為的實施而被剝奪,所以警方這次還因為他們高中生的身份而對這幾個人“法外施恩”,實在是沒有任何必要。而且,筆者認為,這樣的“特事特辦”反倒是有可能給其他未成年人一種心理暗示——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得到一定的照顧,減輕自己的罪責,這是一種非常不好的暗示和影響,因此,讓這6名年輕人承擔他們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無可厚非。

法律和人情的糾葛,最后的落點是幾個年輕人高考機會的給與或者剝奪,但是法律的尊嚴要遠比這些更神聖和讓人敬畏,因此,特事特辦是否還可再斟酌?(王麗)

(責編:肖靜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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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刑事責任,特事特辦,高三學生,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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