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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不動產登記促房產征稅平等 虛假登記或追責

2014-06-04 14:03:08|來源:法制晚報|字號:

  按照國務院工作計劃,今年6月,我國將實施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5月25日,國土資源部正式挂牌成立不動產登記局,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由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孫憲忠教授牽頭起草《不動產登記條例草案》(專家建議稿),目前建議稿已提交國土資源部法規司。日前,《法制晚報》記者專訪了孫憲忠教授。

  問題1 為什麼要進行不動產統一登記?

  使房產稅征收平等化

  孫憲忠教授(下稱“孫”):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中國正在進行的立法工作中的一場重頭戲。這一項立法將採取由國務院頒布“條例”的形式。

  不動產登記也叫做“物權公示”,把不動產物權記載在國家設立的不動產登記簿上,如遇爭議,人們能夠很方便地從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來確定權利和保護權利。

  我國現有的不動產登記體制始建於改革開放初期,最初從林業登記開始,逐步發展到土地登記、房地產登記等。在一些地區還建立了農村耕地和農民宅基地登記。

  這些登記當時都是為了自然資源的保護及利用的監督,行政色彩相當濃郁。

  但這種登記比較混亂,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多部門登記。當時的登記部門包括土地、房屋、林業、草原等,為了強調各自利益,公路、鐵路甚至郵政部門都建立了自己的登記系統。

  另外,發給當事人的証書也五花八門,如房產証、房屋所有權証、房地產權証、房地產証等。

  這種情況今后將徹底改變,此次國家已明確將不動產登記機關設立在國土資源部所屬的機關系統。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管不動產登記,既能進行土地登記,也方便進行房產登記,有助於統一登記。

  不動產統一登記對於房地產稅的推行會有積極的效果,稅務局需要查閱房地產信息才能進行相關稅種的征收,這將能夠使房產稅的征收平等化。

  問題2 不動產登記對於老百姓有何意義?

  方便利害關系人查詢

  孫:“不動產登記法”實質上就是一部程序法,規定人們可以提出哪些不動產登記申請、申請如何提出、由誰負責登記、信息記載在哪、滅失的不動產物權如何登記等。

  以前曾有個別部門為了創收私設年檢及評估程序,這些行為未來將會受嚴厲處罰。

  不動產物權今后將統一登記在國家設立的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統一設置,在一個登記轄區內的登記簿隻能有一個,登記簿是國家建立的檔案簿冊,由登記機構長期保存。

  登記機構應允許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查詢或復制登記簿,並為他們的查詢或復制提供方便。

  問題3 一人擁有多套房但隻登記一處,承擔什麼后果?

  存在房產被轉賣可能

  孫: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取得以登記為准,如果買了很多房產,隻登記一處,那在法律上你隻有登記這套房產的所有權,其余的都沒有權利,這就存在被他人轉賣的可能。

  建議稿對產權所有人和登記員應承擔的責任分別作出了規范。其中規定:當事人有四種行為之一(見附表),不動產登記機構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還規定,登記員因登記錯誤、或擅自涂改、毀損、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登記、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當事人查詢、復制登記材料,導致當事人受到損害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且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及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

  問題4 允許以人查房利於反腐,是否會造成隱私泄露?

  過於詳細信息可不必公示

  孫:不動產登記制度實施后,個人房產信息是否會泄露,這一點不用擔心。條例未來應該規定,查閱不動產登記簿必須是利害關系人,比如,想買某套房子的人或因該房產發生糾紛的雙方,才有資格查閱該房信息。

  有些信息也不能公開過細,如商品房隻需寫明位置、面積等即可,至於房子的具體細節,隻需登記部門掌握就行。

  盡管不動產登記簿屬於民法上的私人權利檔案,但如果國家出於反腐敗的需要,要查閱不動產登記簿,隻要通過合法的手續和刑事偵查手續,是可以查閱的,“這就像銀行,有義務為儲戶保密,但國家基於反腐反貪需要查閱貪官的錢,銀行必須同意。”

  任何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客觀上都會對其他的法律和制度起到一定促進作用。

  專家建議稿中亮點

  當事人有下列4種行為要受處罰或被追刑責

  1.採用欺詐手段申請登記或查詢、復制登記材料的2.沒有如實回答登記機構詢問的

  3.妨礙登記機構查証的

  4.非法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利証書、登記証明或者使用非法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利証書、登記証明的

  不動產登記簿應載明內容1.不動產的位置、界址、面積、地號、用途、結構、從物等自然狀況2.不動產物權的主體、類型、內容、期限、順位等可能性狀況3.對引發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債權請求權的預告登記事項

  4.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提起的異議

  5.登記申請到達登記機構的時間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快問快答

  1.已拿到房產証是否還需重新登記?

  答:為了避免勞民傷財,無需進行再登記。但是如果房產以后轉賣了,房產証在轉賣中就需要更換。不動產條例出台后,再買房的人需要到不動產登記局登記。

  2.未來是強制登記還是自願登記?

  答:不動產登記是自願登記。但是,如果不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會使得房產、土地等不動產權利歸屬和轉讓存在隱患,可能導致取得不了權利的情況,畢竟登記是不動產權利取得的方式。

  3.條例實施后百姓生活將有何變化?

  答:最主要的是簡潔。如果名下有商品房、林木、土地使用權等,以前需要去不同的部門,這其中可能存在登記交叉的問題,現在統一登記減少了因多頭登記出現差錯的可能,保証了交易安全。

  4.條例出台需經哪些程序?

  答:該條例目前是由國土資源部起草,如果是由國土資源部出台的話,性質是部門規章,級別低於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法律。

  如果是國務院出台的,那就是行政法規。這些法規、規章無需經過全國人大批准,隻需備案。

(責編:龐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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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制度 不動產物權變動 不動產登記法 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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