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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4 15:12:44|來源:羊城晚報|字號:
“終於卸下了包袱,感覺一身都輕鬆了!”走出法庭的區廣儒笑著說。區廣儒的妻子在婚后兩個月離家出走,消失已20多年(詳見本報5月29日報道)。3日,佛山市高明區上秀麗村村民、七旬老人區廣儒狀告高明區民政和外事僑務局(以下簡稱“高明民政”)要求撤銷婚姻登記一案宣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婚姻登記。對此,高明民政稱將保留上訴權利。
佛山市高明區法院認定,1992年2月22日,區廣儒與其妻李冬英到當時的高明縣高明鎮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時,李冬英並沒有提供身份証、戶口本等戶籍証明材料﹔而在兩人的《結婚登記申請書》“當事人提供証件情況”欄和李冬英“居民身份証編號”欄空白的情況下,登記機關通過了審查,給雙方發放了結婚証,此婚姻登記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因此,高明法院認定高明民政的行政行為已喪失了其確認的事實基礎,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故應予撤銷。
庭審宣判后,區廣儒說,以后他會不會再婚現在還說不好,“但目前至少解決了一個大難題”。
主審法官梁小平接受採訪時認為,1992年區廣儒結婚登記之時,信息化水平和人們的法律觀念均比較落后,容易出現被人鑽空子、牟取不當利益的情況,但是,本案的發生固然有其歷史原因,區廣儒撤銷婚姻之路的漫長和艱辛卻也與我國現行法律對可撤銷婚姻的規定不完善有著密切關系。
他解釋稱,以往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隻有“脅迫”一種情形,直至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出台,才明確當事人可以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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