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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 09:00:23|來源:浙江在線|字號:
浙江天台縣公安局女協警林某,利用職務便利在5年時間裡挪用公款250余萬元。她拿這筆錢,竟為了炒股、炒黃金。
7月3日,天台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4年。
經查,1982年出生的林某,2005年開始擔任天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內勤,主要負責收取和支付交通事故當事人繳納的委托代付款並做賬。
2009年,林某開始將一些當事人現金交付的委托代付款據為己有。此外她還通過收款后不入賬的方式挪用委托代付款,挪用所得主要用於日常揮霍,以及炒股票、炒黃金等。
2012年年底,林某發現委托代付款的備用金專用賬戶裡的錢已經所剩無幾,才不敢再繼續挪用。
2014年,林某被調到新崗位工作,意識到挪用公款的事瞞不住了,林某變賣自己名下的兩間民房,向交警大隊歸還了69萬元。
眼看剩下的虧空款項已無力歸還,林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審計,她共挪用公款近2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判處林某有期徒刑4年。(記者 施宇翔 通訊員 張胭鑭)
林某 協警 利用職務 法院 有期徒刑 交警大隊 2009年 國家工作人員 2005年 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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